​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下管线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有效期3年】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下管线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6-07-10  来源: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地下管线工程为新乡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地下管线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下管线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工程放线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核实(以下简称核实)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实施规模、管位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本规定申请验线和核实。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地下管线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或签署《地下管线工程验线承诺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施工安全、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按规划许可实施的,建设单位应立即停工,并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处理意见。

第六条  线路较长、工程量较大的地下管线工程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分段申请验线和核实。

第二章  建设工程验线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现场放线,并形成符合测绘标准的地下管线工程放线成果。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验线分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和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验线两种方式。长输油气热管线、高压燃气工程等涉及重大安全影响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其它管线可实行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验线。

第九条  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线的,建设单位应通过河南政务服务官网或市民中心工改专区综合窗口申请验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验线。符合要求的,核发《地下管线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附件1);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整改,建设单位在整改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十条  采用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验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签署《地下管线工程验线承诺书》。

第十一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验线的工程,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填写《建设工程告知承诺制验线抽样检查记录单》(附件3)。

第三章  规划核实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施跟踪测量。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全程跟踪测量。受委托测绘单位应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测绘单位依据跟踪测量成果形成《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文字说明、成果数据表、平面图纸、纵/横断面图纸、与图纸配套的电子矢量数据等,并须包含以下基本要素: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管径、管底或管顶标高等;检查井的井底标高、井室的内部尺寸、牵引管提供陀螺仪或者导向仪的实测数据以及主要控制节点与规划许可内容对比成果、基本结论等。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持以下材料通过河南政务服务官网或市民中心工改专区综合窗口申请核实:

(一)地下管线工程核实申请表;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三)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地下管线空间位置、规模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实意见。

(一)对符合规划许可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确认书》(附件4)。

(二)对地下管线工程存在不符合规划许可情形,经论证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安全,且满足规范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安全,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改正后可办理规划核实。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按要求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下管线工程验线合格单》或《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确认书》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越权承担测绘任务、提供不合格、虚假测绘成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河南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依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免于办理规划许可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将管线地理空间信息汇交至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2026年7月9日


来源:​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 日期:2026-07-10 有效范围: 河南 新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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