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08日 文号:沪价费〔2012〕3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更好地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切实保护游客利益,规范门票价格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日下发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83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本市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1、本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青少年门票价格的政策标准是: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儿童实行免票。
2、各游览参观点对青少年的门票价格优惠幅度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优惠幅度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仍按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