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住宅项目相关规划管理要求的通知
宣自然资规〔2025〕1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新建住宅项目相关规划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住宅建筑阳台计容规则
(一)住宅建筑阳台应与居住空间或厨房(餐厅)相通,其最大进深不应大于2.4米(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
(二)每层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露台、入户花园等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20%。
符合上述2项标准的,阳台无论封闭与否,均按照阳台围护结构(设施)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容积率。如超出上述标准,则超出部分应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执行上述标准的住宅建筑日照计算起点为本层阳台外围室内地坪以上0.9米。
二、建筑平台指标要求
单套住宅的设备平台、花池、太阳能设备搁板、遮阳板等各类平台总面积不得大于套内面积的7%,且单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4平方米。
三、架空层计容规则
(一)鼓励住宅建筑首层架空,除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间、入口大堂及各类管井外,架空面积不宜小于70%。
(二)架空面积的40%可利用门窗、玻璃等进行封闭,作为公共活动空间,但需依据架空主题明确使用功能(如书屋、儿童游戏、邻里互动等用途。不得设置对上层住宅产生干扰的活动空间)。
符合上述标准的住宅建筑架空层不计容积率。
四、架空连廊计容规则
(一)具备边界开放与便捷的公共可达条件,面向公众或者不特定业主免费开放的开敞架空连廊,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容积率。
(二)开敞风雨连廊、景观亭廊,视为景观构筑物,可不计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不计建筑密度。
五、配套设施计容规则
社区用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通讯机房、消防控制室、公厕、变配电房、开闭所、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门卫室,其建筑面积(不含分摊)可不计容积率。
六、专用庭院设置规则
新建住宅小区在满足绿地率、道路通行等规划要求前提下,6层以下住宅建筑允许在地面设置室外专用庭院(含下沉庭院)。室外专用庭院(含下沉庭院)不计入建筑密度、不计入公共绿化面积和绿地率、不纳入不动产登记,但须遵守以下要求:
(一)室外专用庭院同住宅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其尺寸、界线及立面效果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
(二)室外专用庭院应统一设置起到景观、遮挡作用的通透性围挡,高度不大于1.6米。
(三)严禁在庭院内进行私搭乱建,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动态监测和监督执法。
(四)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建设、销售,并准确地向购房者及物业服务企业说明关于室外专用庭院用途,严禁误导性宣传。房屋交付后,专用庭院的日常管理应当纳入物业服务合同,违建管理应当纳入小区管理规约。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文件适用于宣城市中心城区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新建住宅项目规划建设管理。
(二)相关规则纳入住宅项目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中。
(三)本通知印发前在建项目和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意愿申请适用本通知的,对于按本通知相关要求核算超出原规划条件容积率部分的建设容量,需按程序完善土地出让价款补缴手续。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