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主体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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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措施 |
细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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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食堂公益性管理制度 |
1.学校要统筹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等资金,保障食堂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运行和人员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侵占学生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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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鼓励采取自办模式、劳务外包模式开设食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以及采取校外供餐方式供餐,应严格落实“零租赁”政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承包费、管理费、“人头费”“托管费”,严禁转包、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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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通过一元菜、限价菜、免费米饭、免费汤、节假日免费供餐等手段,将免收食堂租金节省费用惠及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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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健全成本核算和餐饮定价、调价监督机制,在伙食质量、服务质量、价格审定、财务监控、成本核算等方面加强监管,保证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并明显低于校外同类餐饮价格,不得包而不管、一包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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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格管理风味档口,应保障基本大伙在学生伙食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大中专(技工)院校食堂风味特色档口不超过五分之二;除集中供餐规模较大的中学可开设少量档口外,其他中小学食堂原则上不开设。档口应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场所和设施设备,不得在蒸煮或备餐区等食品处理区设置档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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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校(园、院)长负责制 |
1.加强对本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内容,明确校(园、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校党组织书记与校长分设的学校,应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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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校党委(总支、支部)会议或校长办公会(校务会),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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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书面形式确定食品安全副校长、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用餐人数300人以下的托幼机构、用餐人数5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可由食品安全副校长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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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保学校食堂、超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超市应依法备案,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依法及时申请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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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查找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下达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督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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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每月至少调度一次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听取食品安全管控、排查、整改情况,研究隐患整改措施,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包括但不限于调度时间、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情况、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下个月重点工作安排等),校长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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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立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机制,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师生满意度测评,公开测评结果,并将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参考,对满意度较低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要督促及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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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宣传教育。同步推进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倡导减盐、减油、减糖,少用煎、炸等烹调方式,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科学的饮食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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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每年至少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食品安全工作,并抄送属地党委、政府,重点报告学校食品安全状况、存在隐患和工作不足,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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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人员管理制度 |
1.明确岗位职责,制定食品安全副校长、总监和安全员的履职清单,并严格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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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病媒生物防制、餐饮具清洗消毒作为培训、考核的重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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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季度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防鼠、防蝇、防虫、防尘、防腐知识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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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年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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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学期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开展一次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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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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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每日对从业人员实施健康监测并做好记录,凡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呕吐等症状的人员,不应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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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浅色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在食品处理区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不佩戴饰物,不穿戴工作衣帽上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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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智慧管理机制 |
1.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对关键控制区域(含档口)进行实时监控,监控视频应在学生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展示,并接入学校安防(中控)系统和相关部门信息化管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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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每日查看监控画面,及时接收“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告警信息,发现问题应在三天内整改到位,整改结果同步报告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包保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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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落实陪餐制度 |
1.在食堂醒目位置设立并标识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席,设置陪餐记录本,公布学校、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投诉电话,建立常态化沟通与及时反馈制度,确保师生和家长的诉求得到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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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制定陪餐计划并提前公布,确保每餐、每个食堂不少于1名校领导或相关负责人陪同学生就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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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陪餐人员就餐应与学生同餐同品同质同价,在学生用餐时段全程陪餐,客观评价饭菜,监督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对陪餐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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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落实陪餐制度 |
4.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推行家长陪餐制度和校园食品安全家长义务监督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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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合本地实际和学生年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营养均衡的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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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鼓励其他学校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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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落实风险管控机制 |
1.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采购验收制度,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受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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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工作台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测记录;清洁卫生及场所消毒情况记录;餐用具清洗消毒情况记录;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记录;食品留样记录;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废弃物处理记录;陪餐记录;每周带量食谱;投诉处理记录;包保工作台账。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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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信息公示,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包保干部、监管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信息,风险等级公示牌等;每周带量食谱及饭菜价格;供餐单位,大宗食品原料供应商及采购价格。严禁涂改或遮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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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落实风险管控机制 |
4.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工作记录,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属地党委政府报告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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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格采购管理。采购食品原辅料,应索取并保管好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每批次食品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留存购货凭证,对票证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建立进货台账;大宗食材实行集中定点采购,从招标选定的供应商定点采购;不得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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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格贮存管理。设置食品储存场所,食品和非食品应分设库房,食品储存场所不应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储存应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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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强病媒生物防制。规范设置防鼠、防蝇、防虫、防尘设施,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清理或更换,所有管道与外界或天花板连接处应封闭,所有管、线穿越而产生的孔洞应填充牢固、无缝隙,人员、货物进出通道应设有防鼠板。餐饮服务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应安装空气幕、防蝇胶帘、防虫纱窗、防鼠板等设施,防鼠板高度不低于60cm,门的缝隙应小于6mm。防蝇胶帘应覆盖整个门框,底部离地距离小于2cm,相邻胶帘条的重叠部分不少于2cm。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的防虫筛网。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应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1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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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持加工场所清洁,各功能区设置齐全、流程布局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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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食品处理区地面的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腐蚀,地面平坦防滑、无裂缝、无破损、无积水积垢,结构有利于排污、清洗、消毒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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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落实风险管控机制 |
10.食品处理区墙壁的涂覆或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洗。食品处理区内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包括初加工制作、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铺设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墙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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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闭合严密,采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结构上应易于维护、清洁,需经常冲洗场所的门,表面还应光滑、不易积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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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无毒、无异味、坚固、无裂缝、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具备防止鼠类等有害生物掉落的条件和管理措施。食品烹饪、食品冷却、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区域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不吸水、耐高温、耐腐蚀;食品半成品、成品和清洁的餐用具暴露区域上方的天花板应能避免灰尘散落,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下落;水蒸汽较多区域的天花板有适当坡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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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配备足量、有效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与设备,并运转正常;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清洁、维护并做好记录;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消毒方式应以热力等物理方法消毒为主;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或场所内,保洁设施或场所应保持清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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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设立专人负责食品留样的采集和保管,使用经过清洗消毒的专用取样工具和留样盒采集食品样品,并将样品存放在专用冷藏箱(柜),食品留样专用冷藏箱(柜)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应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不少于125g,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h以上,并做好留样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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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鼓励配备快检设备,对食材质量安全、餐饮具清洁度进行筛查自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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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落实应急管理制度 |
1.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卫生舆情、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双报告”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强化应急处置培训,明确信息公开程序、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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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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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学校食品问题集中投诉、食品卫生事件、食品安全事件时,应立即依法依规稳妥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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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落实引入、退出管理机制 |
1.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承包或委托经营企业、劳务外包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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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校外配送供餐方式的学校,应在县级主管部门公开招标确定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中选定供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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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宗食材实行集中定点采购,由学校或政府有关部门招标选择供货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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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或委托经营方、校外供餐单位以及大宗食材供货商应具备合法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学校应依法与之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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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承包或委托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大宗食材供货商退出机制,采取“扣分制”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实施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退出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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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签订合同时应明确,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或对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及时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集中配餐、食材供应等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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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落实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主体责任 |
1.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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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采购验收制度,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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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工作记录,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学校报告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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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严格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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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员管理参照本清单第(三)项措施,风险管控参照本清单第(四)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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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落实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主体责任 |
6.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每学期进行考核,如实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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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严格进货查验,规范加工制作行为,确保食品的烹饪加工、保存条件和保质期、餐食配送的温度和时间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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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开展自检。积极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向学校及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公开加工制作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
附件2
行业管理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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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措施 |
细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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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管理机构 |
明确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科(股)室及其工作职责,及时掌握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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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期听取汇报 |
1.学校主管部门党(工)委、党组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所属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制定工作举措,推动解决实际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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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对所属学校的食品安全现场检查,可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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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时共享信息 |
1.督促学校实施“明厨亮灶”,将监控视频接入教育系统“互联网+明厨亮灶”信息化管理平台,及时将平台告警信息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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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检查、督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通报监管部门,并积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监督学校整改,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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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督促指导 |
1.将食品安全校(园、院)长负责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党组织书记、校(园、院)长任期目标考核重要指标,强化奖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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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层分级指导督促所属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园、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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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食品安全副校长培训工作纳入培训规划,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等方面的专项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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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期对本区域内食品安全副校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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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落实集中用餐陪餐、信息公开等制度,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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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指导、督促学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增强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识和能力,督促学校在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后,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附件3
监管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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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措施 |
细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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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事前监管 |
1.严格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对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场所功能区设置、流程布局、设施设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认真开展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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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或受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单位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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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制或者禁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餐饮企业、食材供应企业从事校园食品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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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事中监管 |
1.对辖区内所有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每年至少开展3-4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材进货渠道和质量、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病媒生物防制、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环节,发现问题并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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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点检查《主体责任清单》(附件1)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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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进风险分级管理,对日常监督检查、抽检、督查问题较多、“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平台告警信息较多等风险等级高的学校食堂和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实施重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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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大对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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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学期会同教体、人社、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校内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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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和风险隐患,督促学校限期整改,及时跟踪整改进展,落实食品安全隐患闭环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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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处罚到人,公开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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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校长、食品安全副校长、食品安全总监和安全员,以及承包或委托经营企业、劳务外包企业、校外供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全覆盖监督抽考,考试成绩通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包保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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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探索建立供校食材质控交易平台,实施供校食材全流程信息化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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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事后监管 |
1.每学期至少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包保干部通报一次涉及其所属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抽检、日常检查、案件查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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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现学校食品安全涉嫌犯罪、违纪线索,立即通报学校主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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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及时将有关信息归集至信用中国(江西)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列尽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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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升监管效能 |
1.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工作重点,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校园食品安全工作汇报,调度校园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难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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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考录、培养和使用管理,将新招录人员充实到监管一线,配强监管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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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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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环节监管责任 |
1.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动物检疫监督,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出证行为,禁止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品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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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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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检查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时,严禁以口头告知、口头警告代替执法程序或工作流程,否则视同未履职尽责。 |
附件4
属地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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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措施 |
细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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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 |
1.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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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校园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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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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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期组织相关责任部门会商研判学校食品安全形势,开展联合督查,督促各地各单位依法履职,及时发现落实“四方责任”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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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辖区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需停业整改、解除合同时,属地政府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学校保障应急供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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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投入保障 |
1.统筹资金支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对学校食堂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及税收优惠等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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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新工作思路,采取有力措施,为每个学校食堂配齐配强专职食品安全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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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鼓励辖区内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配备快检设备,自行开展快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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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必需的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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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包保制度 |
1.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按照层级对应包保学校食品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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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保干部要按照任务清单履职,督促学校和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及时整改监管部门、主管部门通报的抽检不合格信息等食品安全问题隐患,帮助协调解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