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告
韶市建字〔2018〕495号
《韶关市区公共
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18〕10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8月30日
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为完善韶关市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市区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增强本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根据《
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韶府规〔201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
租赁补贴对象与条件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150%的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为: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在户籍所在地无自有房产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6万元;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转移过房产。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为: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
2.在本市无自有房产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10万元;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转移过房产。
二、
租赁补贴标准
申请家庭每月
租赁补贴核发公式为:应发
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标准×申请家庭住房保障标准。其中
租赁补贴标准为市场评估每月每平方米租金;申请家庭住房保障标准﹦15㎡(保底保障面积)×
租赁补贴人数(经核定后应补贴人数),申请家庭住房保障标准超过60㎡的,以60㎡计算。
申请家庭有住房但未达住房保障标准的按差额计发补贴。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取整数,小数不计。
市住房保障中心可以根据区域租金、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等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适时适当调整
租赁补贴发放比例及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申请材料
每年3月底之前,符合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向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租赁补贴书面申请。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交《韶关市区公共
租赁住房申请评议表》或《韶关市区住房保障
租赁补贴申请评议表》、《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附《韶关市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房产交易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租赁房屋合同、所
租赁住房的权属证明等材料。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交《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评议表》或《韶关市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评议表》、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房产交易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租赁房屋合同、所租赁住房的权属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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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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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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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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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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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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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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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评议表(韶关市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评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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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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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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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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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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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及收入授权查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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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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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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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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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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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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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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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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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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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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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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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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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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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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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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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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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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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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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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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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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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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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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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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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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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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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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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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离婚证(协议、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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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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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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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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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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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权属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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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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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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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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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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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房产交易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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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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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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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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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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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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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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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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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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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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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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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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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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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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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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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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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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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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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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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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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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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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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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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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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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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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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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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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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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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人提供,○政府部门提供
四、受理与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安排专人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构成、共同居住现状和生活状况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调查人应进行调查情况记录并签名,调查情况记录应与申报材料一并送审。
市房管所自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的申请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财产及收入状况进行资料核查,经核查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市房管所在辖区街道办和住房保障网公示,经市房管所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复审。
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市房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直接作为终审结果并在住房保障网、政府网公示。
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复审、终审公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管所与申请人签订《韶关市住房
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发放
租赁补贴,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备案。
五、可发放
租赁补贴的其它情形
1.已进入实物配租或轮候配租序列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选择变更保障方式,即放弃实物配租后申请领取
租赁补贴。
2.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患有精神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无监护人共居同住的不安排实物配租,只发放
租赁补贴。
3.原已选择
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经年审符合本方案条件的可继续发放
租赁补贴。
六、发放方式
1.补贴资金全部采取银行转账发放,由市房管所将补贴直接划拨到补贴对象银行储蓄卡;
2.补贴对象持银行储蓄卡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
七、监督与责任
1.享受补贴的家庭在家庭人口、收入、住房面积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内主动报告原申请机构。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其
租赁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
2.享受补贴的家庭超过规定人均收入标准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停发补贴;
3.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而获得补贴的,驳回其申请或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已领取
租赁补贴的,追回
租赁补贴。5年内不受理其公共
租赁住房申请,并将其不诚信行为记入征信记录。
4.镇政府(街道办)每年应对受益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加强对公共
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市监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督查,密切配合,确保该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实施。
八、附则
本细则适用于韶关市区(浈江区、武江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部门解读:《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18-09-04
《韶关市区公共
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主要制订内容如下:
一、制订依据
本《细则》主要根据《
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韶府规〔2017〕8号)(以下简称《办法》)所规定内容制订而成,在部分条文细节上有针对性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补充。
二、
租赁补贴对象及条件
租赁补贴对象根据办法《
办法》第四十八条“对符合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类家庭,政府可以采取实物配租或发放
租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确定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类家庭为韶关市区
租赁补贴对象。
租赁补贴条件与《
办法》第二十二条低收入家庭和第二十三条中等偏下收入类家庭的规定一致。
三、
租赁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人均可享受保障面积根据《
办法》第五十一条“
租赁补贴按照保障人口人均15平方米计算家庭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扣除已有产权的建筑面积)”确定。
申请家庭住房保障标准设定保底保障面积15㎡,最高保障标准为60㎡。主要依据是根据市区天子岭、十里亭、沙洲尾三个保障性住房安置小区一房一厅建筑面积在30㎡-40㎡范围的现状和《
办法》第十五条“新建的公共
租赁住房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套内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的规定,为基本保障市区申请家庭的租住能力,在保底保障面积15㎡的基础上,申请家庭每1人增加住房保障面积15㎡,住房保障标准超过60㎡的以60㎡计算。
四、明确
租赁补贴申请时段
《细则》规定每年3月底之前住房困难家庭提出
租赁补贴书面申请。主要是考虑到市区公共
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三审核、两公示”工作流程的实际需要,以便于街道办(镇政府)、市房管所、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
办法》的审核要求集中开展资料受理、审核、及
租赁补贴发放等后续工作。
五、受理与审核。
受理与审核程序主要根据《
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对镇政府(街道办)、市房管所、市住房保障中心等单位的工作职能和受理时间进行明确,确保
租赁补贴工作按时完成。
六、可发放
租赁补贴的其他情形
在《
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可发放
租赁补贴对象外,补充规定了“原已选择
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经年审符合本方案条件的可继续发放
租赁补贴”,即原已选择
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家庭,可参照《办法》第六十八条“对公共
租赁住房在保家庭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内进行定期资格复核…”规定,继续提出
租赁补贴申请,并按照年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复核。
七、发放方式
根据《
办法》第四十九条“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准入申请情况测算
租赁补贴资金,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给市房管所负责将
租赁补贴转账至个人,并将发放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规定予以明确
租赁补贴发放与领取方式。
八、监督与责任
根据《
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内容,对
租赁补贴实施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和申请家庭所负责权进行法规约束。其中申请家庭必须按照《细则》规定如实办理
租赁补贴资格申请、家庭信息变更报告等手续,同时如有发现违规虚报等情况必须承担相应处理后果;相关业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市监察、市住管、市财政、市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
租赁补贴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实施。
九、适用范围
本《细则》仅适用于韶关市区(浈江区、武江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