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存量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意见(试行)
保政规〔2025〕1号
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效盘活土地资源,补齐城市功能短板,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使用行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主城区已供应的存量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且在城市规划中土地性质已调整为商业用地的地块。
二、实施方式
采用现状保留使用、内部改造、拆除重建、部分保留部分新建四种方式实施。
(一)现状保留使用。指在不改变宗地内原建筑主体结构和外立面,不增加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的前提下,现状建筑改作商业设施使用。
(二)内部改造。指在不改变宗地内原建筑主体结构,不增加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前提下,对建筑内部空间进行改造后作为商业设施使用。
(三)拆除重建。指将宗地内原建筑全部拆除后重新建设商业设施。
(四)部分保留部分新建。指将宗地内原部分建筑现状保留不拆除,部分土地重新建设商业设施。
三、办理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人有意愿按城市规划用途实施。
(二)涉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新建和改扩建等违法行为的,属地政府(管委会)已按照违法处置管理权限处置到位。
(三)按现状保留使用的建筑,原工业项目建筑物需建设手续和竣工验收手续齐全完整;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符合商业用途要求。
四、办理路径
(一)调查统计。由高新区管委会、莲池区政府和竞秀区政府负责,对符合要求的地块进行调查统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审核、汇总形成《主城区符合工业用地改商业用地统计表》,并实时更新统计表。
(二)收储。成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为成员单位的集体决策小组,集体决策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城建的副秘书长领导,依据工业用地收储评估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收储价格,与被收储人协商一致后,签订收储协议,对土地进行收储。高新区参照市级决策程序,由高新区相关部门成立集体决策机构,确定收储价格,对土地进行收储。
(三)项目联审。由行政审批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文化广电和旅游、气象、应急管理和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联合审查。
(四)出具规划条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对地块出具商业用地规划条件或规划意见。
(五)评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土地及现状保留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新用途评估作价。
(六)公开出让。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公开出让方案,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后,组织公开出让。
(七)完善人防手续。由国防动员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应建人防工程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八)建设审批。
1.现状保留使用。按“现状保留使用”方式实施的“工改商”项目,计容规则、建筑退线、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设施等按原批准规划功能相关规范执行。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现状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免予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按商业条件消防标准出具施工图,按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结构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评估;住建部门依据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评估报告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认定意见,项目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商业用途条件,需采取改建、加固等措施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内部改造。按“内部改造”方式实施的“工改商”项目,建筑退线、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设施等按原批准规划功能相关规范执行。因相关规范要求确需增加必要的电梯、消防通道、消防楼梯、通道性连廊、建筑出入口雨棚等配套设施,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建筑密度。相关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住建部门按建设工程改建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
3.拆除重建。按“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工改商”项目,计容规则、建筑退线、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设施等按新批准规划功能的相关规范执行,相关部门按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部分保留部分新建。按“部分保留部分新建”方式实施的“工改商”项目,保留部分按现状保留使用办理,新建部分按拆除重建办理。
(九)产权登记。
1.按“现状保留使用”方式实施的“工改商”项目,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住建部门、国防动员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
2.按“内部改造”和“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工改商”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其中按“内部改造”方式实施的“工改商”项目,经批准增设的电梯、消防通道、消防楼梯、通道性连廊、建筑出入口雨棚等配套设施,不调整由此增加的面积,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3.按“部分保留部分新建”方式实施的“工改商”项目,保留部分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住建部门、国防动员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新建部分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
五、批后监管
(一)严格全程管理。土地使用权人、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审验、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中按“现状保留使用”方式实施的“工改商”项目,无需办理竣工验收、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手续。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加强项目建设监管,依法对擅自修改设计方案、不按施工图施工及违法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加强履约监管。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属地政府(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同步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承担履约监管职责,监管协议应明确监管内容和违约责任。
(三)严控增量违法。属地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执法,对辖区内的工业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严防新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问题发生,发现问题依法处置到位。
六、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