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推进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20〕6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推进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晋中市推进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促进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意见》 (
晋政办发〔2019〕58号)精神和省能源局等9厅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淘汰煤炭洗选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晋能源办发〔2019〕809号)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定走“减、优、绿”发展道路,立足煤炭清洁利用供给侧改革,淘汰落后过剩洗选能力,提高煤炭洗选行业质量效益,促进全市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推动全市煤炭洗选行业能源革命。通过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合理优化、调整布局,提高洗选煤企业(厂)与煤矿配套率,达到矿矿有配套或联营(协议委托加工)洗选煤企业(厂),厂厂有煤源(不低于能力的60%)。保留的社会独立型洗选煤企业(厂)必须与有关供应单位签订长期、稳定的原料煤供应保障协议。到2020年底,全市正常生产运行的洗选煤企业(厂)总产能和洗选煤企业(厂)户数符合省控要求,先进产能占比达到25%,全市原煤入洗率达到80%以上,通过淘汰落后洗选过剩产能,提高清洁煤炭供给保障水平。加大环保整治力度,鼓励洗选煤企业(厂)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洗选产品综合利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弃物排放量。
各县(区、市)、市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意见》 (
晋政办发〔2019〕58号)文件要求,自2019年8月1日起停止以任何名义对社会独立型洗选煤企业(厂)项目的审批、备案。今后新建、改扩建洗选项目由县(区、市)能源局、市能源局审核,上报省能源局审查、备案。
二、实施标准
依法淘汰法定手续不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洗选煤企业(厂)。
(一)依法淘汰证照手续不齐全的洗选煤企业(厂)
1.晋政办发〔2019〕58号文件下发前,未经过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
2.未取得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
3.非法占用土地的;
4.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
(二)坚决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洗选煤企业(厂)
5.位于泉域保护区范围内,未取得水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
6.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
7.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严重污染环境且经改造达标无望的,主要包括:
(1)原煤堆场未采取全封闭的;
(2)煤泥水不能做到闭路循环,外排的;
(3)洗选矸石未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的。
(三)切实淘汰规模小、工艺落后、布局不合理的洗选煤企业(厂)
8.社会独立型洗选煤企业(厂)洗选能力小于120万吨/年的[所有洗选煤企业(厂)洗选能力确定均以批准/核准/备案能力、设计/核定能力、环保竣工验收能力中最小值为准];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选煤设备、工艺的;
10.社会独立型洗选煤企业(厂)位于市城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之内的。
(四)严格淘汰经营管理不规范的洗选煤企业(厂)
11.以其他名目核准或备案但实际从事煤炭洗选生产的;
1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
13.签订的年度购煤合同中省内煤矿原煤量低于洗选能力60%的;
按照晋能源办发〔2019〕809号文件精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计入省内煤矿原煤量:
(1)购煤合同原煤来源未注明省内煤矿名称的;
(2)与建有附属选煤厂的生产煤矿签订的购煤合同,购煤量超过煤矿公告能力去除附属洗煤厂洗选能力之后剩余量的;
(3)与未建附属选煤厂的生产煤矿签订的购煤合同,购煤量超过煤矿公告能力的;
(4)与建设煤矿签订的购煤合同,购煤量超过建设公告能力的;
(5)与停缓建、未开工煤矿签订购煤合同的。
(五)彻底淘汰安全管理差的洗选煤企业(厂)
1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无望的;
15.三年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且存在谎报、瞒报行为的。
(六)其他
16.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洗选煤企业(厂)。
晋中市境内所有生产的洗选煤企业(厂),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予以淘汰;所有在建的洗选煤企业(厂),存在以上1、3、5、6、8、9、10、13、16等九条情形之一的予以淘汰。所有备案未动工的社会独立型洗选煤企业(厂),不得开工建设,确需建设的,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经认定未列入淘汰范围的洗选煤企业(厂)必须符合消防要求。
三、工作步骤和责任分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组织领导工作。
各县(区、市)能源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按照晋能源办发〔2019〕809号文件要求对辖区内所有洗选煤企业(厂)进行认定,并认真汇总上报相关材料。
县级认定不符合条件、不达标准、属于淘汰范围的洗选煤企业(厂),由县(区、市)能源局报送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并逐级汇总上报省能源局备查。确定淘汰的洗选煤企业(厂),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市场监管部门要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税务部门要取消登记,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要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偿,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级认定符合条件、达到标准、不属于淘汰范围的洗选煤企业(厂),由县能源局汇总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能源局。原则上按照先报矿井型,再报其他类型(群矿型、社会独立型、用户型)的顺序进行上报。由市能源局牵头,组织市直有关单位对应开展复核。经市级复核不符合条件、不达标准的洗选煤企业(厂),由市能源局退回相关县(区、市);经市级复核符合条件、达标的,由市能源局汇总,上报市政府审核,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由市能源局正式行文上报省能源局进行审核公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建忠任组长的晋中市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市直有关单位,统筹推进我市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能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从严把关,密切配合,有效推进全市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扎实做好淘汰落后过剩洗选能力工作,实现规范发展。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能源工作的副县(区、市)长任组长的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对照标准,按照责任分工进行详细摸底排查,并严格对排查摸底情况进行分类。目前符合条件、达到标准的为一类;不符合条件、不达标的,经过限期整改,可符合条件、达到标准的为二类;经限期整改达标无望的为三类。同时,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把握好洗选产能总量控制。
经批准保留正常生产运行的洗选煤企业(厂)要依法合规经营。能源部门要完善设计审查、开工备案、竣工验收制度,建立合法洗选企业申报、公示制度。
(二)加强督促指导
市领导小组组织市直有关单位对各县(区、市)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接受省级监督检查。目标任务未按要求完成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如发现保留运行的洗选煤企业(厂)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要依规进行查处,同时对相关县(区、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开展淘汰法定手续不齐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洗选煤企业(厂)工作,必须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媒体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电话。
(三)推动工作达标
各县(区、市)要定期组织全市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等级评定,未达最低等级的不得从事洗选煤业务。各县(区、市)完成淘汰落后洗选过剩产能后,对保留的洗选煤企业(厂)逐一认定标准化等级。通过推动标准化建设,提升洗选企业管理水平,促进煤炭洗选加工安全生产,实现煤炭洗选行业低耗高效、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时间节点,分期分批及时上报相关认定、审核表和相关材料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各单位要确定信息报送联系人,规范信息报送程序,对上报事项要认真核实并按时汇总上报。市能源局要定期汇总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本方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晋中市推进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 实现规范发展实施方案》发文解读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促进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省政府出台了《
关于推进全省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意见》 (
晋政办发〔2019〕58号)、省能源局等9厅局出台了《山西省淘汰煤炭洗选企业暂行规定》(晋能源办发〔2019〕809号),我市根据省政府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晋中市推进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工作目标”。明确了走“减、优、绿”发展道路,立足煤炭清洁利用供给侧改革,淘汰落后过剩洗选能力,提高煤炭洗选行业质量效益,促进全市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推动全市煤炭洗选行业能源革命。到2020年底,全市正常生产运行的洗选煤企业(厂)总产能和洗选煤企业(厂)户数符合省控要求,先进产能占比达到25%,全市原煤入洗率达到80%以上。
第二部分为“实施标准”。依法淘汰法定手续不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洗选煤企业(厂)。(一)依法淘汰证照手续不齐全的洗选煤企业(厂);(二)坚决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洗选煤企业(厂);(三)切实淘汰规模小、工艺落后、布局不合理的洗选煤企业(厂);(四)严格淘汰经营管理不规范的洗选煤企业(厂);(五)彻底淘汰安全管理差的洗选煤企业(厂);(六)其他,共16条。
第三部分为“工作步骤和责任分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区、市)能源局牵头,相对应的9部门各负其责,分别把关。
第四部分为“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加强督促指导。三是推动工作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