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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有效期2年】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黑工信食品联规〔2025〕5号


各市(地)工信局、财政局:

为推动省内农产品加工企业以精深加工为主攻方向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带动产业链向中高端发展,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形成《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3月14日

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精深加工、延伸延长产业链,带动产业链向中高端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策兑现坚持普惠性原则,凡符合政策申报条件的企业项目,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是指符合《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4号)制定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产品指导目录》支持范围,以玉米、大豆、水稻、乳、肉、食用菌、森林食品、中药材、冷水鱼等为原料的精深加工项目。

第四条  支持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企业。

第二章  奖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企业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2022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且在两年之内(公历)建成投产、纳入《农产品精深加工产品指导目录》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领域增产扩能项目;

(二)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等费用)5000万元(大豆精深加工项目2000万元)以上;

(三)完成投资正式投产运营;

(四)项目投资建设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五)项目投资建设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经省工信厅委托业务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评审认定,项目属精深加工项目,位于产业链中高端,不属于初加工低端产品产能;

(七)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六条  对经省工信厅组织评审认定符合农产品精深加工目录的项目建设企业,按照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建等费用)给予10%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兑现程序

第七条  每年集中组织政策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增产扩能”政策的申报通知,对上年度已投产运营的项目开展申报工作,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

(二)属地推荐。各市(地)工信部门依据申报通知要求,指导相关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确保形式完整、内容真实、符合申报形式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形成联合正式推荐文件并附申报项目材料,报送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抄送省财政厅。

(三)项目认定评审。省工信厅委托业务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集中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第三方机构重点评审该项目是否属于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产品是否属于精深加工产品目录,项目是否位于产业链中高端且不属于初加工低端产品产能,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范围。

(四)财务审核。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认定评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财务审核,并对项目建设单位信用情况进行信用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支持企业项目名单和资金额度意见。

(五)公开公示。拟支持企业项目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省工信厅及时核实处理。

(六)请示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工信厅对政策兑现程序及拟支持企业项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呈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七)资金拨付。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报企业项目单位、省工信厅、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申报企业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经审计或检查发现有编制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行为的,省工信厅将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补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第三方机构或评审专家,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省工信厅要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一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二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应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可结合实际情况,将产出规模、销售收入等个性化指标和对行业项目投资示范带动作用作为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应对政策延续实施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如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并适时进行修改或重新制定。原《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食品联规〔2023〕17号)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https://www.hlj.gov.cn/hlj/c116010qu/202506/c00_31852614.shtml


来源: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 日期:2025-03-14 有效范围: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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