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见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见
吕政办发〔202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吕梁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市外途经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置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库存清理工作,并帮助企业解决好职工的分流和再就业等相关工作。

  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应急管理部门收缴《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收缴或变更《营业执照》;公安部门收缴《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利用关闭后闲置的库房、办公设施等资产转型发展,并在其转型过程中给予政策支持。

  五、市政府拿出1000万元根据库存等情况一次性拨付给县(市、区),由县级统筹对按时完成库存清理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予以补偿。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属地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并于9月25日前完成烟花爆竹企业关闭清理工作。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0-09-19 有效范围: 山西 吕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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