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亳政秘〔2016〕1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亳政〔2023〕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市级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市级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在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杠杆和导向作用,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利率下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考评对象为工商银行亳州分行、农业银行亳州分行、中国银行亳州分行、建设银行亳州市分行、交通银行亳州分行、邮储银行亳州市分行、徽商银行亳州分行、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谯城湖商村镇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政府性资金为现行政策允许跨行转出的各类财政资金。
第四条 考评指标
(一)新增贷款额(60分)。考评对象当季末新增贷款额与全部考评对象新增贷款额均值持平,得40分,每多(少)5000万元加(减)1分。本项加分至60分止,减分至0分止。
(二)余额存贷比(10分)。考评对象当季末余额存贷比与全市余额存贷比持平,得5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本项加分至10分止,减分至0分止。(邮储银行余额存贷比按自营网点数据核算。)
(三)新增存贷比(10分)。考评对象当季末新增存贷比与全市新增存贷比持平,得5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考核对象新增贷款为负值或新增存贷款均为负值,本项得0分,新增存款为负值,本项根据新增贷款占全部考核对象的比重计分,即:得分=考核对象新增贷款额/全部考核对象新增贷款额×10,本项加分至10分止,减分至0分止。(邮储银行新增存贷比按全部网点数据核算。)
(四)中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5分)。考评对象中小微企业贷款当季末新增额与全部考评对象新增额均值持平,得3分,每多(少)1亿元加(减)1分。本项加分至5分止,减分至0分止。本项贷款新增额为负数的,得0分。
(五)“三农”贷款新增额(5分)。考评对象“三农”贷款当季末新增额与全部考评对象新增额均值持平,得3分,每多(少)1亿元加(减)1分。本项加分至5分止,减分至0分止。本项贷款新增额为负数的,得0分。
(六)“税融通”贷款累放额(5分)。考评对象“税融通”贷款当季末累放额与全部考评对象累放额均值持平,得3分,每多(少)5000万元加(减)1分。本项加分至5分止,减分至0分止。未开展本项业务的,得0分。
(七)“4321”新型政银担贷款余额(5分)。考评对象“4321”新型政银担当季末贷款余额与全部考评对象贷款余额均值持平,得3分,每多(少)5000万元加(减)1分。本项加分至5分止,减分至0分止。未开展本项业务的,得0分。
第五条 考评程序和方法
每季度考评1次,市财政局根据人行亳州市中支提供的数据(口径为本外币),测算出考评对象得分及排名。政府性资金存放仅限考评前5名的商业银行,如前5名考评对象有被取消考评资格不再进行递补。
第六条 考评结果运用
市财政局牵头有关单位,每季度调整1次政府性资金。分别根据考评对象得分与前5名总分比值确定政府性资金存放额度,如出现前5名考评对象有被取消考评资格,以实际存放家数为准。即:政府性资金存放额度=考评对象得分/前5名(或实际存放家数)总分×政府性资金总额。考评结果每季度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存放
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存贷比单独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每季度对资金余缺调剂1次。
第八条 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按照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第九条 考评对象余额存贷比低于55%并且新增存贷比低于全市平均数,取消其考评资格。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