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文府规〔2026〕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经十四届市委常委会第191次(扩大)会议和十六届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发〔2017〕21号)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国国籍人员、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授予“文昌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推荐授予“文昌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支持、参与本市经济建设,在直接投资,引进资金、项目、高层次人才、高新技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推动本市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旅游、生态环境、乡村振兴等事业发展方面,贡献突出的;
(三)在推动本市航天产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海洋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促进本市对外友好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提升文昌国际形象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在促进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发展方面,贡献突出的;
(六)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为本市引进资金、项目、高层次人才、重大科技成果,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
(七)在其他方面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授予“文昌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作为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劳动纠纷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五)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近3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的;
(七)其他不予推荐的情形。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士,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可以由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推荐为荣誉市民人选。
第六条 被推荐为荣誉市民的人选,应分别向以下市级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报部门”)申报:
(一)荣誉市民人选属外国国籍人员的,向市外事办申报;
(二)荣誉市民人选属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和台湾同胞的,向市委统战部申报;
(三)荣誉市民人选属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相应主管部门申报。无法明确相应主管部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并指定申报部门。
第七条 申报授予“文昌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文昌市荣誉市民称号申报表》;
(二)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
(三)被推荐人主要贡献或事迹的证明材料;
(四)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报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文昌市荣誉市民”被推荐人进行联合审核,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应书面解释说明。联合审核部门一般包含:
(一)宣传部门:负责被推荐人意识形态、负面舆情情况的审查;
(二)公安机关:负责被推荐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审查;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被推荐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在登记注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审查,并核查该企业近3年内是否有行政处罚记录;
(四)税务部门:负责被推荐人投资企业纳税金额及有无税务违法行为的审查;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核查被推荐人是否作为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核查被推荐人是否作为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查被推荐人是否作为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导致发生劳动纠纷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八)营商环境建设(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核查被推荐人当前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包括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情形;
(九)其他部门:根据审核需要,负责被推荐人其他情况的审查。
第九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审核和决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并提出最终审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提请市政府研究;
(二)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
(三)对审定后的拟授予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市政府作出授予“文昌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报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30日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条 市政府举行荣誉市民授予仪式,颁发文昌市荣誉市民证书。荣誉市民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制作,市长统一签署。
第十一条 “文昌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纳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管理,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按规定审批后也可及时开展。每届授予活动启动前,均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年表彰项目目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文昌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和待遇:
(一)应邀列席文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文昌市委员会的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二)应邀出席本市举办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其直系亲属在本市所辖学校就学,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享受本市城区户籍人员同等待遇;
(四)在本市各级设有绿色通道的办事窗口,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快速便捷办理相关业务;
(五)免费游览文昌市各备案的景区景点;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待遇。
第十三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建议,宣传荣誉市民事迹。
第十四条 荣誉市民授予、宣传报道、服务保障等活动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荣誉市民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行为的,由申报部门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提请市政府决定撤销并向社会通告。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外事办、市委统战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文昌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办法。
附件:文昌市荣誉市民称号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