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文旅规〔2024〕1号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文化旅游局,委属各单位:
《重庆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管理办法》已经市文化旅游委2024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2019年颁布实施的《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管理办法(修订版)》同时废止。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5月8日
重庆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管理办法
第一条 重庆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公共图书馆(以下简称成员馆)及其分馆、流通点、城市书房和自助借阅设备等服务点。
第二条 各成员馆应将本馆所有可外借的中外文图书和期刊纳入通借通还服务。重庆市通借通还服务采用统一的LOGO标识和名称。
第三条 纳入通借通还服务的文献所有权、最终处置权不变。各成员馆共同享有通借通还文献的使用权。
第四条 参与通借通还服务的文献向读者开放借阅。各成员馆应设置“xx图书馆通借通还外馆图书专区”,用于上架流通到本馆的外馆图书。外馆图书流通到本馆后,应及时上架,供读者借阅。
第五条 读者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全市任一成员馆免费办理读者卡或直接开通借阅服务。读者使用身份证、社保卡、渝快码或读者卡均可在各成员馆通借通还。各成员馆的分馆、流通点、城市书房和自助借阅设备等服务点按其设施设备支持情况提供通借通还服务。
委托他人代办读者卡,需提供本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六条 通借通还读者卡由各成员馆自行设计、制作,但须使用统一的通借通还LOGO标识。
持有各成员馆原读者卡的读者,可申请免费更换通借通还读者卡。各成员馆办理读者卡的时间自行决定。
第七条 各成员馆应当达到如下统一的服务。
(一)重庆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读者卡分为“川渝阅读一卡通借阅卡”和“中小学(幼儿)借阅卡”两种类型,可外借中外文书刊总数量均为8册,其中外文书刊不超过3册。各馆原则上不再新办原有读者卡类型,已办出的原读者卡可继续使用。
(二)第一次办理实体读者卡免费,补办或再办收取10元工本费。
(三)通借通还文献借期为30天。借阅期间只可续借一次,续借期从续借当日开始计算,续借期为30天。
(四)通借通还图书的逾期滞纳金标准为每册每天0.2元,每册图书滞纳金总额不超过50元,滞纳金归属收取馆。
(五)存在借阅文献超期、文献被预约、违约及违规行为的读者卡不可进行续借操作。
(六)各成员馆应开通通借通还文献预约功能,预约文献需人工归还,归还后在归还馆保留7天。预约的读者须自行到该文献的归还地借阅。每位读者可同时预约2册书刊。
(七)持有“川渝阅读一卡通借阅卡”和“中小学(幼儿)借阅卡”的读者可在任一成员馆挂失、补办、注销或关闭上述两类借阅卡服务;注销、关闭前需归还所借文献并消除相应违约违规记录;持有实体卡的读者需归还读者卡。持有其余类型借阅卡的读者,应到原办理馆进行注销,相关流程以原办理馆流程为准。
第八条 各成员馆通借通还文献的对外服务时间,由各馆自行决定。
第九条 各成员馆对非本馆图书负有与本馆图书相同的保护责任。
参与通借通还的文献如出现污损、撕毁或遗失,读者须到文献所有权馆办理赔偿手续,非文献所有权馆不予受理。
污损、撕毁或遗失的文献按照文献价格的1-3倍予以赔偿。如读者提供相同的文献则只收取3元加工费即可。
有特殊价值的文献,由各成员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成员馆因非常规原因闭馆,需及时告知读者和其余成员馆。
第十一条 通借通还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界定故障原因,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各成员馆分别负责故障处理,并做好读者沟通、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流通至各成员馆的文献原则上每3个月清理一次,各成员馆自行运回本馆文献,及时更改馆藏地后上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管理办法》(渝文旅规〔2019〕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4-05-13 来源:公共服务处
2024年5月8日,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2年5月,重庆市主城区11家公共图书馆开始实行通借通还服务。为加强主城区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工作,提高图书借阅服务水平,原重庆市文化委员会于2014年11月3日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管理办法》(渝文委规〔2014〕3号)。2019年7月16日,市文化旅游委对其进行了修订完善,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管理办法(修订版)》,自2019年7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深化公共文化领域改革,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的获得感,实现全市图书馆服务人群全覆盖,市文化旅游委开展了覆盖我市各级公共图书馆、分馆、流通点、城市书房等公共图书借阅点的全市通借通还服务建设。为配合相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市文化旅游委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3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服务标准、违规处理办法等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对象为重庆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公共图书馆(以下简称成员馆)及其分馆、流通点、城市书房等服务点。
(二)核心举措为统一标识、统一名称、统一服务标准。
一是规范纳入通借通还的文献类型、数量及服务方式,明确“各成员馆应将所有可外借的中外文图书和期刊纳入通借通还服务”;
二是规范通借通还读者卡名称、LOGO标志和办理规则,明确“读者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全市任一成员馆免费办理读者卡或直接开通借阅服务。”“通借通还读者卡由各成员馆自行设计、制作,但须使用统一的通借通还LOGO标识。”;
三是对图书通借通还服务进行统一规范,“读者使用身份证、社保卡、渝快码或读者卡均可在各成员馆通借通还。”“各成员馆应当达到如下统一的服务。”
三、名词解释
(一)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在本市主要包括市级和区县级公共图书馆,共计42家。
(二)城市书房: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采用自动化设备和无线射频技术,实现一体化服务的场馆型自助公共图书借阅场地。
(三)通借通还:“通借通还”服务包括“通借”和“通还”两个方面。《管理办法》中,“通借”是指读者可以在参与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的图书馆及流通点中借阅任一图书馆的通借通还图书,“通还”是指读者可以在任一图书馆或流通点归还所借的通借通还图书。
(四)上架:指将馆藏文献按一定顺序排列在书架上的过程。
(五)续借:图书借阅的默认期限到期之前,读者可使用系统提供的续借功能在系统登记续借该图书,续借后的图书借书日期会从续借之日重新算起,每本图书只能续借一次。
(六)预约:读者需要的文献已被借出,读者可用系统提供的预约功能,被预约的文献将在被归还后的一段时间内为该读者保留。
四、新旧文件差异对比情况
(一)通借通还文献服务范围
旧文件:重庆图书馆、重庆市少年儿童图书馆、渝中区图书馆、大渡口区图书馆、江北区图书馆、沙坪坝区图书馆、九龙坡区图书馆、南岸区图书馆、北碚图书馆、渝北区图书馆、巴南区图书馆共11个公共图书馆。
新文件:重庆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公共图书馆(以下简称成员馆)及其分馆、流通点、城市书房等服务点。
(二)纳入通借通还文献数量和类型
旧文件:成员馆每年应将本馆50%以上的新增外借中文图书入藏量纳入通借通还。
新文件:成员馆应将本馆所有可外借的中外文图书和期刊纳入通借通还服务。
(三)读者证办理费用和可借阅数量
旧文件:通借通还借书证统一使用 “重庆市公共图书馆一卡通读者卡”名称,分A、B、C三种证类型,向读者收取的押金分别为100、200、500元。借阅图书限额分别为4本、6本和10本。
新文件:读者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全市任一成员馆免费办理读者卡或直接开通借阅服务。
读者卡分为“川渝阅读一卡通借阅卡”和“中小学(幼儿)借阅卡”两种类型,可外借中外文书刊总数量均为8册,其中外文书刊不超过3册。
(四)文献存放区域
旧文件:各成员馆可将本馆参与通借通还的图书单独存放于一个独立区域,即存放在“重庆市主城区通借通还**图书馆外借图书专区”。通借通还成员馆应将非本馆图书流通到本馆后,及时上架,供读者借阅。
新文件:各成员馆应设立一个独立区域,用于存放非本馆图书。成员馆应将非本馆图书流通到本馆后,及时上架,供读者借阅。
(五)读者可进入区域
旧文件:未满14周岁的读者不能进入重庆图书馆成人读者区。其余各成员馆的使用范围,由各成员馆自行决定。
新文件:在确保安全和管理到位的前提下,允许持卡读者进入少儿和成人借阅区。
五、解读机关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