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湖州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的通知
湖政函〔2025〕5号
吴兴区人民政府、南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的规定,在《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函〔2014〕46号)废止之后,我市本级区域继续沿用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
|
级别
|
区域范围
|
单位税额
|
|
一
|
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环城东路-承天寺巷-东街-月河街-所前街-南街-勤劳街-劳动路-益民路-人民路-苕溪西路
|
16元/平方米
|
|
二
|
一级区域以外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龙溪港-龙舌江-二里桥路-环城南路-杭长桥南路-横渚塘河-西苕溪
|
12元/平方米
|
|
三
|
除一、二级区域以外的吴兴区行政区域,南浔区行政区域
|
8元/平方米
|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1日印发
政策解读:《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湖州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1-22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湖州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湖政办函〔2014〕46号)明确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8元、12元、16元每平方米每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征收标准。
2023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废止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由于所依据的上级文件被废止,我市于2024年6月废止了《湖州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湖政办函〔2014〕46号),导致我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依据缺失,市政府根据《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重新发文明确我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在《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函〔2014〕46号)废止之后,我市本级区域继续沿用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
三、《通知》的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单位及咨询电话
解读单位:湖州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0572—2158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