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0〕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市政府同意成立宁波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公建中心,具体由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承担,履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职能,统一组织代建项目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9日
宁波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提高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切实管控建设质量、进度和成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建设,是指市政府指定的代理建设单位,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建设管理,履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职责,执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投资概算,控制工程工期、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 以下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公益性项目;
(三)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项目,经过批准,可以不实行代理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具备建设组织管理专业能力的,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予以明确,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对代理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代理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程序报批;
(二)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参与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报批工作;
(三)参与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和施工图设计交底;
(四)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接收项目使用移交;
(五)明确本单位的代表,负责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沟通协调事项。
第七条 代理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的各项建设手续;
(二)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
(三)按照规定编制并报批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
(四)制定项目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组建项目建设管理组织机构;
(五)负责全过程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
价咨询等单位的招标和材料、设备、服务的招标采购,并签订合同;
(六)负责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合同、档案等项目管理工作;
(七)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等,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八)审核办理参建单位提出的资金拨款申请和工程价款结算;
(九)按有关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市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理建设。对实行代理建设的项目,在批复中进一步明确以下内容:
(一)代理建设单位;
(二)项目使用单位和代理建设单位共同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代理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履行建设单位职责;
(四)项目使用单位作为项目使用与接收主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接收和管理。
第九条 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代理建设单位会同使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市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项目建设管理费。具体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 财建〔2016〕504号)计取。
第十一条 实行代理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须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代理建设单位应当按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严格控制投资总额。
第十三条 达到依法招标标准的代理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招标标准以下但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项目发包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其余限额以下工程、货物、服务采购执行代建单位招标采购制度。代建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依法选择适用的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代理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做好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单位,交付行为不属于权属转让范畴。
第十六条 项目投入使用后3个月内,代理建设单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上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报决算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代理建设单位工作业绩突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有效节约投资的,给予奖励。代理建设单位安全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不力的,给予处罚。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代理建设单位做好跟踪服务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限内的工程保修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应建立书面联系沟通机制,解决代建单位在重大事项、资金需求、实施进展、问题协调、意见征询、会议召集等事项上向项目使用单位汇报、申请、诉求等沟通问题,避免项目使用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与代建单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第二十条 代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升管理效能,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一条 代理建设单位在具体业务中不得违反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代理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委建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实行代理建设项目全过程动态监管,适时开展综合评估。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