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发改投资〔2018〕5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我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22日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央、省、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的装修、修缮、改造、加固、购置等项目,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比例低于30%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按照现行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策划管理、项目审批管理和项目投资管理。项目代建、预决算和招标(采购)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项目策划管理包括项目储备、前期工作计划和可行性研究,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具体实施。
项目审批管理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建管平台具体实施。
项目投资管理包括投资概算审批和实施阶段投资概算控制管理。
第四条 项目策划审批时,一般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五条 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招标(采购)、建设、决算全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并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市政园林、海洋、港口等部门建立项目管理协作机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代码应用、信息共享等。
第二章 项目策划管理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财政投融资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安排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制定程序包括项目启动、建设条件核实、意见汇总、下达前期工作计划。
已下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报批项目建议书。特别重大项目或根据实际需要,可单独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主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初步分析,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九条 前期工作计划下达或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责任部门及业主单位应立即启动勘察设计招投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及各专项报告编制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可研编制和初审、可研联评联审、可研修改完善、可研决策和建设方案策划意见函(或投资估、概算审定意见函)下达。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片区、重大项目指挥部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各项工作由各指挥部牵头开展,市发改委协助开展投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评价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应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具体流程、分工、要求、时限等,由市发展改革委、各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运行规则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项目可研按照项目类型和投资额分级决策。
(一)申请安排市级财政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策;
(二)申请安排市级财政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研究决策;
(三)属于市级重大片区、重大项目指挥部统筹的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程序决策;
(四)市政府对项目决策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决策后,市发展改革委、各指挥部应及时下达项目建设方案策划意见函、投资估(概)算审定意见函。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应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布的可研办事指南要求,提前做好可研报批准备工作,并在项目建设方案策划意见函或投资估(概)算审定意见函下达后,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符合办事指南要求、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未在有效期内开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延长项目前期工作有效期。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估算应作为项目后续各阶段设计及实施的依据,实行限额设计。
第十七条 对于部分规划明确、投资规模小、特殊紧急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合并部分策划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审批内容。可行性研究阶段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可合并审批投资概算。
第四章 项目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业主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按照批复内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必须开展初步设计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可以直接开展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投资预算(代概算)。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预算。
初步设计按照规定必须审批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应按规定报送审查。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省、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基本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暂估征地拆迁费等。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概算应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具体审核工作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
市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明确投资概算审批程序、所需材料、时限等。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应建立和完善投资概算审核工作规程,不断提高概算审核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业主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或报审投资概算(不含征地拆迁费)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单位应当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业主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规划调整、市委市政府或指挥部决策要求,以及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突破。
第二十三条 业主单位应在投资概算批准后,按照批复内容,编制项目预算或招标(采购)控制价并报送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总投资、分项投资双控和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建立概算复核机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未经可研审批和概算、预算审核的,不得进行监理、施工招标,不得先行开工。确需先行开工的特急项目,可研未获得批复的应完成可研评审并按照权限报经决策,可研已批但概算未批的应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或重大片区、重大项目指挥部研究批准。
经批准同意先行开工的项目,应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出具投资预审意见后,办理施工招标(采购)控制价审核、招标(采购)备案和开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概算控制投资,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及超范围、超标准、超投资施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阶段因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素导致累计造价突破本标段投资概算,或原核定总投资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按规定申请调整投资概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调整投资概算,均应事先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除以下情形外,擅自先实施后申请的,市发展改革委一般不予受理,不予追加各参建单位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代建等费用。业主单位应在各项合同中,明确对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后,不予追加各项费用的有关条款。
(一)属于项目建设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材料甲供、计价政策调整等原因,可先行办理结算后申请调整。
(二)属于经市委、市政府或指挥部决策要求变更的,实施前书面报备,完工前申请调整。
(三)属于因不可抗力需要实施应急抢险工程,实施过程中书面报备,完工前申请调整。
第二十八条 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建安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结余资金可以解决的,不予动用基本预备费;对于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总投资概算。重大片区、重大项目指挥部项目动用基本预备费由各指挥部研究批准。
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建安工程费不作为计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由于参建单位原因导致超投资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予以扣减相应费用,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履行项目生成、可研评审、概算审批和监督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协同监管、信用管理等工作机制,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投资行为。
第三十条 项目责任部门履行投资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主体完工、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对调整投资概算等事项,应按规定严格审核把关。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责任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投资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定期向项目责任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第三十二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按照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投资管理和控制。
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投资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投资监督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投资控制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追偿,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协同相关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作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厦门市计委关于颁布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概(估)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计投资[2002]22号)、《厦门市计委关于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概(估)算控制的若干补充规定》(厦计投资[2002]23号)、《厦门市计委关于加强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计投资[2002]391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