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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襄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襄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6-01-26 襄自然资规〔202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 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6年2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终止时间: 2031-01-26

各有关单位,各城区(开发区)自然资源、财政相关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襄阳市区及所辖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0〕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襄阳市区(含襄州区)及所辖建制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范围

市区征收范围:二广高速、福银高速公路和襄阳东外环围合的范围,加上樊西新城、余家湖工业园、隆中街道办事处等,具体详见襄阳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示意图。

建制镇征收范围:卧龙镇、欧庙镇、牛首镇、太平店镇、峪山镇、黄龙镇、双沟镇、程河镇、龙王镇、伙牌镇、黄集镇、石桥镇、张家集镇、朱集镇、古驿镇的镇区范围。

三、征收标准

襄阳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90元/平方米,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40元/平方米。

四、征收主体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五、征收程序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结束后到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领取缴费通知单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到缴费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缴纳配套费,配套费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后,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收款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收款凭证到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缴费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下列要求征收:

(一)新建项目(含临时建筑及地下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改建、扩建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二)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因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等原因申请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建筑面积增加的,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标准征收;

(三)违法建筑经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予以保留的,保留面积按标准征收;

(四)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超建面积按标准征收;

(五)已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用途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按标准征收;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征收的情形。

七、减免范围

对符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以下对象(项目)实行减免:

(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二)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和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健康服务新业态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等6类项目;

(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括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等4类项目;

(四)单建式人防工程(含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

(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

(六)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八)非盈利性托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用房;

(九)社会福利设施;

(十)市政工程设施;

(十一)军事设施;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等有减免权限的部门制定的相关减免政策。

减免范围第(一)项执行标准为免征(其中商业部分按规定征收),减免范围第(二)、(三)项执行标准为非营利性免征,营利性的减半征收。除前述外均为免征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梳理汇总后对外公布,并根据政策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符合减免政策条件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程序直接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八、监督管理

(一)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擅自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给予免征、减征、缓征。

(二)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依规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不依本通知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依法下达征收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执行要求

(一)本通知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发布之后除已经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外,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襄阳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示意图


来源: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日期:2026-01-26 有效范围: 湖北 襄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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