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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前海规〔202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深前海规〔2023〕5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20年9月23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深港合作,引入在香港取得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香港取得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的备案、执业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专业机构的备案以及与备案相关的监管工作。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专业机构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直接提供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相关执业服务(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的,应当在前海管理局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的专业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以下简称香港发展局)公布的认可名册中,且仍在有效期内;

  (二)有不少于3名经前海管理局备案的专业人士,且备案仍在有效期内。

  第五条  专业机构备案申请时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一)初始备案:

  1.备案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2.香港发展局认可名册中专业机构有关信息内容的复印件;

  3.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4.专业机构派驻前海合作区执业的建设领域服务专业人士注册证明书、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2至4项备案材料应当提供中文版本,应当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

  (二)延续备案:

  延续备案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

  (三)变更备案:

  1.变更备案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

  2.发生变更的备案材料复印件。

  第2项材料原件应当提供中文版本,应当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

  第六条  专业机构的备案申请由前海管理局通过e站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e站通服务中心接到专业机构备案申请后,应当场核对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

  第七条  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初步审核(不含材料补正时间)。

  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前海管理局在前海门户网站对专业机构的相关备案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并发放专业机构备案证书。

  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可以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由前海管理局进行核查。前海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回复核查结果。情况复杂难以在上述期限内核查完毕的,经前海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查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八条  专业机构备案有效期与其在香港发展局公布的认可名册中的有效期一致,且最长不超过5年,备案期满前90日内应当申请续期。

  专业机构的备案条件若发生变更(含注销),应当在发生变更后9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九条  取得备案证书的专业机构在备案有效期内可以在前海合作区内执业,其执业范围应当与其在前海管理局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同。

  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制定专业机构资质对标清单(附表1),取得备案证书的专业机构按照本办法附表1对应的资质等级执业。

  专业机构在港澳地区相关工程业绩和经验视同于内地相关工程业绩和经验,满足内地招标人标准要求的,内地招标人应当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  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执业时,可以在前海注册成立商事主体,并指派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已承接项目的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内地工程建设领域执业的要求购买相应保险。

  鼓励专业机构按照香港工程建设模式要求购买职业责任险。

  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前海管理局报告其在前海合作区的执业情况。

  第十四条  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内执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

  没有明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专业机构可以根据香港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艺或者最优工程实践提出技术方案,经前海管理局组织评审并通过后,可以在建设项目中采用。

  第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前海管理局应当将专业机构的备案情况定期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前海管理局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香港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内的执业活动进行巡查,并将管理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执法结果及时告知前海管理局。

  第十六条  专业机构未经备案执业,或者超越备案范围或者期限执业的,由前海管理局通报市、区住房和建设局,由其对专业机构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专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前海管理局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在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备案申请。

  专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或者在前海合作区有拖欠劳工人员工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前海管理局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在5年内不再接受其备案申请。

  第十八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与香港发展局密切合作,及时将专业机构的相关情况通报香港发展局,并由香港发展局根据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前海管理局发现已备案的专业机构违反香港法律规定并受到香港发展局处罚的,有权对专业机构的备案情况及资质作出相应处理。

  专业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和对前海合作区建筑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前海管理局应当依法将其纳入前海征信记录,通报香港发展局。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香港发展局认可名册,是指香港发展局公布的《香港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顾问公司名单》《香港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顾问公司名单》《认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册(认可承建商名册)》,以及《认可公共工程物料供应商及专门承造商名册(供应商及专门承造商名册)》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在前海合作区执业但未备案的专业机构,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前海管理局申请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表:1.专业机构资质对标清单

  附件:1.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备案申请表(略)

  2.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延续备案申请表(略)

  3.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变更备案申请表(略)


附表1

专业机构资质对标清单

附表1-1

香港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

(The List of Consultants of Architectural and Associated Consultants

Selection Board,AACSB)

AACSB3名单分类

对应内地企业资质

类别(Category)

组别1(Band)

建筑

Architectural

第一组

建筑设计事务所甲级资质

同时取得三类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可同时取得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第二组

结构工程

Structural Engineering

第一组

结构设计事务所甲级资质

第二组

屋宇装备

Building Services

第一组

机电设计事务所甲级资质

第二组

园林建筑

Landscape Architectural

不分组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建筑测量

Building Surveying

不分组

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工料测量

Quantity Surveying

第一组

内地已取消工程咨询资质,不再对工程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2

第二组

注1:第一组顾问公司均可承投委员会批出所属类别的顾问合约,而每项工程的估计价值超过3亿港元。第二组顾问公司均可承投委员会批出所属类别的顾问合约,而每项工程的估计价值不超过3亿港元。

注2:详见《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注3:AACSB名册参考香港建筑署网页:

https://sc.archsd.gov.hk/utf8/www.archsd.gov.hk/tc/consultants-contractors/consultants/list-of-consultants-of-aacsb/who-have-been-included.aspx?lang=sc

附表1-2

香港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

(The List of Consultants of Engineering & Associated Consultants

Selection Board,EACSB)

EACSB2名单分类

对应内地企业资质

类别(Category)

组别1(Band)

基建及发展

Civil Infrastructure and Development (CE)

第一组

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桥梁工程专业乙级资质

第二组

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桥梁工程专业乙级资质

第三组

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桥梁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排水及污水

Drainage and Sewerage (DS)

第一组

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丙级资质

第二组

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资质

第三组

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机电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EM)

第一组

机电设计事务所甲级资质

第二组

机电设计事务所甲级资质

环境

Environmental (EP)

第一组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

第二组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岩土和斜坡

Geotechnical and Slope (GE)

第一组

工程勘察行业岩土工程专业乙级资质

第二组

工程勘察行业岩土工程专业乙级资质

第三组

工程勘察行业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道路和相关结构

Roads and Associated Structures (HY)

第一组

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丙级资质

第二组

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资质

第三组

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城市规划

Town Planning (TP)

第一组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二组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交通运输

Traffic and Transport (TT)

第一组

市政行业公共交通工程专业乙级资质

第二组

市政行业公共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水务

Waterworks (WS)

第一组

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丙级资质

第二组

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乙级资质

第三组

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注1:顾问公司可承投委员会批出所属类别的顾问合约如下:

(1)分为三组的工程类别

复杂性

可竞投限额(顾问费用)

一般

复杂

超过一千万港元

第二及第三组别

第三组别

超过五百万港元并不超过一千万港元

第二组别

第二及第三组别

不超过五百万港元

第一组别

第一及第二组别



(2)分为两组的工程类别

复杂性

可竞投限额(顾问费用)

一般

复杂

超过一千万港元

第二组别

第二组别

超过五百万港元并不超过一千万港元

第二组别

第二组别

不超过五百万港元

第一组别

第一及第二组别

注2:EACSB名册参考香港土木工程拓展署网页:

https://www.cedd.gov.hk/sc/publications/eacsb-handbook/index.html



附表1-3

认可公共工程承建商(认可承建商)名册

(The List of Approved Contractors for Public Works,the List)

认可承建商名册分类3

对应内地企业资质

类别(Category)

组别1(Band)

建筑

Buildings

甲组/甲组试用期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

乙组/乙组试用期

丙组试用期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

丙组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

道路及渠务

Roads and Drainage

甲组/甲组试用期

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不含给水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

乙组/乙组试用期

丙组试用期

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不含给水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

丙组

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不含给水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

海港工程

Port Works

乙组/乙组试用期

丙组试用期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及以下资质

丙组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

地盘平整

Site Formation

乙组/乙组试用期

丙组试用期

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已取消,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2

丙组

水务工程

Waterworks

甲组/甲组试用期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资质(仅限给水工程)

乙组/乙组试用期

丙组试用期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仅限给水工程)

丙组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仅限给水工程)

注1:名册上的承建商可竞投其已取得核准资格的工程类别及组别的公共工程合约。

“甲组”指甲组合约,即价值不超过港币1亿港元的合约。

“乙组”指乙组合约,即价值不超过港币3亿港元的合约。

“丙组”指丙组合约,即价值超过港币3亿港元的合约。

“试用期”代表承建商在所列的工程类别内的资格属于试用性质。

注2: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三十三条: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5/content_2868873.htm

注3:认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册参考香港发展局网页:

https://sc.devb.gov.hk/TuniS/www.devb.gov.hk/Contractor.aspx?section=80&lang=2

附表1-4

认可公共工程物料供应商及专门承造商

(供应商及专门承造商)名册

(The List of Approved Suppliers of Materials and Specialist

Contractors for Public Works,the Specialist List)

供应商及专门承造商名册分类2

对应内地企业资质

类别(Category)

组别1(Band)

电气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第Ⅲ组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

第Ⅱ组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资质

第Ⅰ组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资质

空调装置

Air-conditioning Installation

第Ⅱ组

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

A类特级资质

B类特级资质

D类Ⅰ级资质

第Ⅰ组

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

A类Ⅱ级资质

B类Ⅱ级资质

D类Ⅱ级资质

消防装置

Fire Service Installation

第Ⅱ组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Ⅰ组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工业用途电气装置

Industrial Typ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不分组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升降机、自动梯及乘客输送带装置

Lift, Escalator and Passenger Conveyor Installation

不分组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低压电开关柜装置

Low Voltage Cubicle Switchboard Installation

不分组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场地勘探工程

Ground Investigation Field Work

第Ⅱ组

工程勘察行业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第Ⅰ组

工程勘察行业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资质

土地打桩

Land Piling

第Ⅱ组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Ⅰ组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供应商及专门承造商名册分类

对应内地企业资质

类别(Category)

组别1(Band)

钢结构工程

Structural Steelwork

不分组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全包室内设计及装修工程

Turn-key Interior Design and Fitting-out Works

不分组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注1:以上名册上的承造商可竞投其已取得核准资格的工程类别及组别的公共工程合约。

电气装置:

第Ⅰ组:价值不超过港币230万元的合约/分包合约

第Ⅱ组:价值不超过港币570万元的合约/分包合约

第Ⅲ组:不限价值的合约/分包合约

空调装置:

第Ⅰ组:价值不超过港币570万元的合约/分包合约

第Ⅱ组:不限价值的合约/分包合约

消防装置:

第Ⅰ组:价值不超过港币230万元的合约/分包合约

第Ⅱ组:不限价值的合约/分包合约

场地勘探工程:

第Ⅰ组:价值不超过港币230万元的合约/分包合约

第Ⅱ组:不限价值的合约/分包合约

土地打桩:

第Ⅰ组:价值不超过港币340万元的合约/分包合约

第Ⅱ组:不限价值的合约/分包合约

全包室内设计及装修工程:

第Ⅰ组:可获批一份属技能测试性质合约

第Ⅱ组:可获批超过一份合约

注2:认可公共工程物料供应商及专门承造商名册参考香港发展局网页

https://sc.devb.gov.hk/TuniS/www.devb.gov.hk/Supplier.aspx?section=83&lang=2&id=80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日期:2020-09-23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建设领域深港合作,扩大建设市场开放水平,丰富“一国两制”事业发展新实践,打破深港合作隐形壁垒,引入优质的建筑领域专业机构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直接提供服务,深圳市前海管理局编制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二、编制依据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 “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建立港澳创业就业试验区,试点允许取得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等港澳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专业人士为内地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扩大香港工程建设模式实施范围,推出更多对香港建筑及相关工程业界的开放措施”任务要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相关内容,在总结试点香港建设模式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专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三、政策目标

  一是打破香港建设领域的专业机构进入内地执业的隐形壁垒,使港企享有与内地企业相同权利,便利参与前海合作区内招投标等经营活动;二是制定香港专业机构资质对标清单,作为授予香港专业机构资质的依据,解决内地与香港管理体系的衔接问题,公平公正,便于社会大众监督;三是加强深港两地联动管理,构建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确保建设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专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三条 主要对《专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等方面进行了说明。

  第四条至第八条 主要对专业机构在前海直接提供专业服务需申请备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备案条件、备案申请材料、备案审核、公示环节、备案管理等。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就专业机构执业开展前需要明确的事项进行了规定,主要明确了执业范围、资质对标清单、商事主体、保险规定等。

  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 主要对执业开展过程中专业机构需遵守的责任义务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了明确。

  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 主要对前海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明确规定了行为主体违反法定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主要对香港发展局认可名册及文件施行时间进行了规定。

  五、意见征求情况

  《专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于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向深圳相关市直机关、前海管理局职能部处、香港发展局、香港建设领域各专业学会以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年8月25日,深圳市司法局完成对本办法的合法性审查,出具“该文件符合《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的规定”的审查意见。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0-09-23 有效范围: 广东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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