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治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财行〔2014〕21 号)、《长治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长财行〔2016〕21 号)、《长治市财政局长治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等事项的通知(试行)》(长财行〔2020〕10 号)及《长治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行政性经费支出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长财行〔2024〕17 号)第 4、6、7、8 条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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