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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三级医院检验结果相互通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三级医院检验结果相互通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04-14 京卫医字 〔2006〕 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卫政法〔2023〕89号规定,决定保留

现将《北京市三级医院检验结果相互通用暂行规定》印发给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具体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市卫生局医政处反馈。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日期:2006-04-14 有效范围: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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