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财资环〔2024〕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服务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 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23〕13号)、滨州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滨财资环〔2023〕3号 )等相关规定,我市研究制定了《滨州市市级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31日
滨州市市级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23〕13号)、滨州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滨财资环〔2023〕3号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林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以下简称市级林业资金),是指市级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国土绿化、森林生态补偿、林业支撑保障、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其他自然保护地建设、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市级林业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及林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林业资金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指标,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级林业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县(含市、区,下同)林业主管部门、局直属事业单位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市级林业资金的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县林业主管部门参与本辖区市级林业资金的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事业单位对所提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市级林业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市级预算编制要求,研究提出市级林业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绩效目标,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确保国家、省和市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重点项目支出不留“硬缺口”。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年度预算草案。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通过市级林业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必须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结合财力情况统筹安排预算。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市级林业资金实行任务清单制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七条 市级林业资金任务清单包括:
(一)国土绿化。主要包括森林质量提升、国家森林城市建设等。
(二)森林生态补偿。主要包括市级以上(含市级)公益林、新造林、退化林修复、农田林网和见缝插绿等。
(三)林业支撑保障。主要包括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防灾减灾,森林、草原、湿地综合监测,种质资源保护,林业科技工作、林下经济基地建设等。
(四)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主要包括对全面推行林长制成效明显、获得市级通报激励的县(市、区)一次性奖励。
(五)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主要包括市级以上(含市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
(六)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主要包括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国家和省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含古树名木保护)、收容救护、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物疫病、市级以上重要生态保护区域的野生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八条 市级林业资金不得与各级基建投资及其他市级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九条 获得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的县(市、区),可在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资金。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条 市级林业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市本级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纳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采取项目和因素法分配。项目资金综合绩效评价全市排名等次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中的参考因素。森林生态补偿支出主要根据《滨州市森林生态补偿办法》有关规定分配。市级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疫源疫病监测站补助、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助、市级森林乡镇、森林村居奖补、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奖补及其他相关改革(试点)事项等资金可采取定额方式补助。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具体因素选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要求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保护恢复实际需要适当调整。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评审结果进行补助。
市级在分配中央、省、市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时,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不含到人到户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节。对重点支出,可根据资金使用绩效加大调节力度。
第十一条 市级林业资金分配方案,必须按照“三重一大” 要求,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市级林业资金本级项目储备。各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储备项目的审核、汇总入库工作,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财政局备案。除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的以及纳入中央、省支持范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上一律纳入市级林业资金项目库管理,未入库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市级林业资金指标文件后,要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在 30 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林业资金实行“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市级林业资金安排项目应做到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市本级项目在提交预算项目时同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安排项目,在分配资金时研究编制分区域绩效目标,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后,要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将绩效目标和资金一并分解下达。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事业单位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组织实施市级林业资金绩效评价。市级林业资金预算执行年度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县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事业单位按时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并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问题整改和应用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市级林业资金管理以及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强化资金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市级林业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市级林业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级林业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公开。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市级林业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级林业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