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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财〔2026〕71号
 

各县区、开发园区财政局、统战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按照中央和省常态化帮扶决策部署,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调整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根据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6〕365号)要求,结合马鞍山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马鞍山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财政局    

马鞍山市委统战部    

马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马鞍山市林业局    

2026年6月3日     

 

马鞍山市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马鞍山市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是指重点用于支持县区、开发园区实施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我市的帮扶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帮扶资金”)、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补助我市的帮扶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帮扶资金”)、以及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市级帮扶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分为开发式帮扶、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4个任务方向。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  帮扶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中央帮扶资金测算因素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并统筹考虑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稳定性、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等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省级帮扶资金参照中央帮扶资金测算因素进行分配,并结合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常态化帮扶重点任务、乡村振兴领域财金协同推进情况、农村居民增收情况等进行适当调整。

市级帮扶资金参照中央帮扶资金测算因素进行分配,并结合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重点任务、财金协同推进情况、各地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等适当采取项目法分配。因素法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件1。

第五条  市级帮扶资金分配综合考虑帮扶任务需要,兼顾各县区、开发园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动均衡发展。

第六条  帮扶资金由市财政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宗局、市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对提供资金测算所需行业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帮扶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帮扶资金政策、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九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

(一)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帮扶质效,优先用于带动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包括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中需要接续帮扶对象,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支持推动全产业链开发,壮大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运用先进高效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可利用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帮扶小额信贷予以贴息补助。按规定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含选派村发展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等。

各地可安排帮扶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方向)支持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安排帮扶资金(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支持发展林场的特色优势产业。

(二)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支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等参与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对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能力技能培训;对重点帮扶群体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参与“雨露计划”给予补助;对帮扶车间、乡村工匠、乡村合伙人、劳务品牌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等主体就业给予奖补。规范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从事公益岗位。对重点帮扶群体中符合条件的跨省、省内跨市跨县就业人员每年可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三)支持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道路及防护、饮水保障、排水、垃圾清运、污水处理等村(欠发达国有林场)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影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促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考虑财力承受度和群众接受度,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等为单位因地制宜片区化推进。

(四)其他方面。省级帮扶资金可用于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并通过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辐射带动重点帮扶群体增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主体提供村内环卫保洁、农田基础设施及农田管护、农业废弃物等再生资源回收等市场化服务,并优先支持聘用本地劳动力参与的服务主体。市级帮扶资金可用于建立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的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兑现;支持财金协同发展,推进“农业保险+”改革,持续增强特色农产品保险保障;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其他相关任务事项。

对过渡期通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

第十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等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支出,包括: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修建楼堂馆所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以及中介费用(除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外)。

帮扶资金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市级以上财政资金重复,帮扶资金不得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各地重点帮扶群体的识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同级预算安排。不得安排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同级政府履行的支出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各地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帮扶资金项目库,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当年11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内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第十二条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县区、开发园区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根据项目规模、实施主体、覆盖区域等因素,由村(欠发达国有林场)、乡镇或者县级部门等提出项目库入库申请。项目单位提交入库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及帮扶资金申请额度、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对照入库要求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拟入库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汇总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批,市属欠发达国有林场项目立项审批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对帮扶资金单体投资或累计投资额度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含)以上的拟入库项目,分别由市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提级综合论证。对于省级或市级组织提级论证的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适当采取项目法分配,用于实施跨区域特色产业项目。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或同一主体累计帮扶资金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同级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产业发展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运营方案及利益联结机制。基础设施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管护机制和管护经费来源。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金额。

第十三条  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纳入年度实施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拟确权对象。工程建设类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施行简易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完成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报账工作。

在项目入库环节进行提级综合论证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和实施环节,对应省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全过程跟踪监管。

第十四条  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对欠发达国有林场任务不作硬性要求),将促进农民增收作为重要任务。各地可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采取多种方式与重点帮扶群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并适当带动其他农户,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到人到户产业项目应聚焦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事先合理确定实施方式和奖励补助标准。

第十五条  帮扶资金实施项目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具备条件的应尽量确权到村。各地要加强项目资产全过程管理,项目谋划时明确资产管护责任,完工验收后做好资产确权移交,加强资产后续运营管护,规范开展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县区、开发园区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从中央帮扶资金、不超过3%的比例从省级、市级帮扶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各县区、开发园区可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本级帮扶资金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后续管护维护等项目管理直接相关支出。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申报时应明确具体绩效目标,事中开展绩效监控、事后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帮扶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联合市级行业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实施主体的主管部门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上年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当年市级帮扶资金的重要因素,也作为各县区、开发园区申请帮扶资金项目的重要参考因素。对于省级依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下达市级的帮扶资金,市级依据各县区绩效评价结果、在省级及以上绩效评价实地考核中表现,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等因素予以分配。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件2。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市县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市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帮扶资金和项目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帮扶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常态化监控、帮扶资金绩效评价、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会等各项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处理,根据情况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及相关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帮扶资金支持内容、分配因素等。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根据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市级帮扶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各县区、开发园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和本级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帮扶资金。各县区、开发园区可结合实际,自主确定本级帮扶资金的分配方式,在具体用途上可适当扩展到财金协同领域等,并与中央、省与市级帮扶资金做好统筹衔接,实现查缺补漏、协同增效。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开发园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马鞍山市财政局 马鞍山市乡村振兴局 马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 马鞍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马财〔2021〕187号)、《马鞍山市财政局 马鞍山市乡村振兴局 马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 马鞍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马鞍山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马财〔2024〕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4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2、省级绩效奖励资金具体测算指标

来源:马鞍山市财政局官网 日期:2026-06-03 有效范围: 安徽 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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