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照市城市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日照市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零费用”改革实施办法
日审批发〔2021〕6号
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降费,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20〕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鲁政发〔2021〕6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发〔202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项目突破年”要求,坚持换位思考,聚焦市场主体关切,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勇于突破,再造项目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综合运用告知承诺、信用审批、强化监管等措施,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拿到施工许可证前审批“零费用”改革,实现“审批快准入、监管不放松”,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地下工程等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审批适用本办法,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证费分离”。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等手续与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脱钩;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与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缴纳脱钩;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脱钩。
(二)实行缴费告知承诺。涉及“证费分离”的行政许可实行缴费告知承诺,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只要承诺在期限内完成缴费,即可先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进一步降低企业开工门槛。对企业存在未践诺履约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未批先建或补办相关手续的,不适用缴费告知承诺制。
(三)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利用信用中国(山东日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等平台,将申请人作出的缴费承诺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惩戒制度,实行“信用+执法监管”联动。企业拒不践诺履约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监管部门将该企业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强化承诺事项核查。行政审批部门依据审批事项实际情况确定缴费承诺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工业等项目从开工到竣工不足3个月的,要合理确定缴费承诺期限,最晚在竣工前缴齐。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批复文件后,严格按时间节点对企业缴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未按期践诺履约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首次催缴。
(五)建立追缴联动机制。行政审批部门首次催缴后,要及时将拒不践诺履约企业的相关情况推送至监管部门,确保监管追缴及时跟进。首次催缴后5个工作日之内仍未缴纳的,实行联合惩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验线和不动产登记手续,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税务部门依法催缴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加强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确保建设单位及时履行承诺义务。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证费分离”要求,精简材料,简化流程,同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建立核查提醒、联合惩戒、信用推送等线上工作机制,确保节点管控、全程留痕。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各项费用应收尽收。对不履职尽责、不作为、慢作为的,要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照市城市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