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科发〔2017〕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
云政办发〔2016〕6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昆明市级
众创空间的建设,结合昆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实际,经昆明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昆明市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印发执行。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6月6日
昆明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级
众创空间的发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 (
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
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 (
国科发高〔2016〕231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面向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期创业企业,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服务平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推动新技术、新模式、新服务和新业态的发展。
市级
众创空间分为技术支撑类和综合服务类。
第三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
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及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两区”、阳宗海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市级
众创空间的推荐工作,协助做好市级及以上
众创空间建设的管理、绩效统计等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昆明市
众创空间,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昆明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服务主题,内容充实,规划合理;
(三)
众创空间成立时间在半年以上;
(四)
众创空间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五)有提供创新创业辅导和孵化服务的导师团队;
(六)财务管理规范。依托运营单位的,建设运营财务应单独核算。
第六条 申请技术支撑类
众创空间除具备第五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
(二)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实现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三)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能够整合本行业的创新创业资源,提供共享服务。
第七条 申请综合服务类
众创空间除具备第五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众创空间场地(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期不少于3年,商业经营性场所除外)面积原则上在300平方米以上,公共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
众创空间面积的10%,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
(二)入驻10个(含)以上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入驻企业、创业团队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昆明188重点产业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具有为创业者提供工商注册、法律法务、金融服务、政策咨询等创新创业服务的能力,并定期举办项目路演、沙龙、训练营等各类创新交流活动;
(四)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
众创空间设立面向创业项目(企业)的创投基金。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电子版、纸件)。
第九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昆明市
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二)符合第五、六或七条所列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
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基础条件、建设和运营目标、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等;
(四)年度工作计划;
(五)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
众创空间运营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各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查验,择优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调研,实地审核,审核通过的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
众创空间由市科技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授予“昆明市
众创空间”称号。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昆明市对认定的
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0万元,作为
众创空间建设的引导资金,用于
众创空间条件建设。
第十四条 鼓励昆明市
众创空间孵化的企业在股权众筹平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进行挂牌和融资。
第十五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应向市
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市科技创新创业梦想导师作用,给予市
众创空间人才和智力支持,为市
众创空间提供全流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第十七条 被认定的
众创空间申报下一年度市级科技孵化器、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
众创空间集聚能力,服务能力,融资能力,孵化成果等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昆明市
众创空间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