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等2个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科〔2020〕34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科局),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经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台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纠正违反公平竞争情形的建议书【(2020)第 27 号】、【(2020)第28 号】,我局对《台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台科发〔2019〕18 号)、《台州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台科发〔2019〕16 号)等进行了修改,其中《台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二点修改为“企业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管理制度完善,孵化绩效良好”;《台州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一点修改为“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管理制度完善,孵化绩效良好”。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6日
台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我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孵化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
(二)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公共技术平台及其它共享设施;
(三)搭建服务平台,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做好各项培训工作;
(四)积极落实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保障条件;
(五)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加强和完善风险投资、信用担保和技术产权交易等功能建设;
(六)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培养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创业与就业观念、市场观念、风险意识、合作协作精神等。
第五条 孵化器要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和不断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和成功率,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发展。
第六条 孵化器要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以多种方式,按企业化、产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建设和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行主体明确,发展方向明确;
(二)企业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管理制度完善,孵化绩效良好;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占 70%以上;
(四)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 2/3 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五)孵化器自有(或联合设立)种子资金或孵化专项资金不低于 100 万,在孵企业应有 5%以上获得投融资;
(六)对在孵企业的年服务与投资收益占全孵化器总收入的 50%以上;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 20 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 15 家以上;
(七)创办三年以内的孵化器,有毕业企业的优先考虑;创办三年以上的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 10 家以上(专业孵化器5 家以上);
(八)在孵企业应有 10%以上已申请专利。
第八条 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址及办公场所应是在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时间不足 3 年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在 1000 万元以下;
(二)企业在孵化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3 年;
(三)必须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
(四)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员工队伍结构合理,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总人数的 10%以上;
(五)企业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或成果转化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第九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一)经省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 1 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 ,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年技工贸总收入达 250 万元以上,且有 5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填写有关申请材料;
(二)评审。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认定。对拟认定对象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予以正式发文认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实行年报制度,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辖区内市级孵化器的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给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生场地、营运机构、决策目标等重大事变化,市级孵化器及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上报变更情况,视其变更情况确认其孵化中心资格。
第十三条 对市级孵化器开展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孵化器孵化情况、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孵化绩效等。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器予以一年整改调整期,暂停享受次年扶持政策;对整改调整期满经评审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不再享受市级孵化器的有关优惠政策。对运行情况较好的孵化器,根据《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境外研发机构扶持实施细则》(台人才领〔2017〕14 号)第三条规定,予以相关奖励资助。
第十四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孵化器资格和资助的,由市科技局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台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台科发〔2019〕18 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众创空间的管理,促进众创空间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三条 鼓励各县(市、区)、高新园区、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
第四条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化管理和运营机制发展众创空间,构建可持续的商业化发展模式。
第五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全市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众创空间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 市级众创空间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法人机构或法人分支机构作为依托机构;
(二)具有自主产权或租期3年以上、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及功能规划明确的办公场所或集中孵化场地;
(三)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运营团队、创客导师队伍及管理运营制度;
(四)有配套服务能力,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代办工商注册,代理财务记账、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方面的辅助服务。
(五)有10家以上的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必须在众创空间内注册成立的。
(六)属于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入驻项目或企业占50%以上的,优先给予认定;
(七)具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功能的,优先给予认定;
(八)设立有面向创客项目(企业)的创投基金或有投融资平台的,优先给予认定。
第七条 发展众创空间重在完善提升创新创业的服务功能,提高众创空间服务水平。市级认定主要评审指标包括:
(一)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成功吸引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的数量;成功从众创空间进入市场进行商业化运营创业企业的数量。
(二)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为创业者提供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合作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案例及次数;利用网上技术市场等平台为创业者推介科技成果、撮合成果对接并成功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案例及次数。
(三)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建立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成功为创业企业进行创业融资的案例和数量。
(四)提供创业成长服务情况。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高新园区等合作为创业企业安置提供创业链条服务的案例和数量。
(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情况。专(兼)职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创业导师的数量和辅导活动的次数。
(六)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情况。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投资路演、宣传推介以及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等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次数。
(七)其他富有特色的成功创业服务情况。众创空间充分挖掘地方和自身资源创新性地为创业者提供有效服务的案例。包括搭建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平台,向创业者宣传并协助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政府采购、创新券等政策措施。
第八条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填写有关申请材料;
(二)评审。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认定。对拟认定对象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予以正式发文认定。
第三章 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属地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十条 市级众创空间实行年报制度,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辖区内市级众创空间的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给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获得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有义务介绍相关管理经验,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发布,供其他众创空间学习和借鉴。
第十二条 对市级众创空间开展年度考核,重点考核众创空间创业环境、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和公共服务平台搭建情况等。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予以一年整改调整期,暂停享受次年扶持政策;对整改调整期满经评审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众创空间资格,不再享受市级众创空间的有关优惠政策。对运行情况较好的众创空间,根据《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境外研发机构扶持实施细则》(台人才领〔2017〕14 号)第三条规定,予以相关奖励资助。
第十三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奖励的,取消其相关资格,收缴财政奖励资金,并给予科研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台州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台科发〔2019〕16 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