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电话或微信):18300267060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恩施州清江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恩施州清江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25〕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恩施州清江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恩施州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全州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设立目的

打造市场化、专业化、资本化运作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发挥基金的杠杆撬动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全州重点产业和重要领域,支持主导产业做大做强,提前布局未来产业。

二、基金基本要素

(一)基金名称。

恩施州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二)基金性质。

恩施州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州政府出资设立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引导基金,由州政府授权州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市场化运作,吸引、撬动社会资本参与,主要用于支持全州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和重要领域。

(三)基金管理方式。

组建由州长任主任,相关副州长任副主任,州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恩施州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统筹协调引导基金的组织实施。州人民政府授权州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将恩施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从州国投集团剥离,设立为由州财政局负责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运营。

(四)组织形式。

引导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恩施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对外出资主体,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五)基金规模及资金来源。

总规模设定为10亿元人民币,可根据全州产业需求、市场容量及财力状况逐步增加。首期注资1亿元,资金来源为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结合年度财力及引导基金投资进度情况,分年度逐步出资。

(六)基金投资方向。

首期主要投向全州富硒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符合本州实际的主导产业,后期根据全州产业发展情况,投向鼓励发展的其他重点产业和领域。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对引导基金顶层设计、投资方向、年度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建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和风险防控机制,不参与基金具体投资运作。

(二)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引导基金管理制度、议事规则和工作报告,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协调相关单位落实管委会决定事项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恩施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组织遴选引导基金及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对母基金(专项基金)或子基金进行出资,建立母基金(专项基金)和子基金投资决策和风险防控机制。

四、投资运作

(一)投资方式。

选择专业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以出资母基金(专项基金)或子基金方式开展投资,不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不直接投资项目。

首期拟设立恩施州清江产业投资基金(母基金),母基金结合实际情况设立专项基金或子基金。后期可根据全州产业实际需求,由引导基金出资人报管委会批准后,增设母基金(专项基金)或子基金。

(二)基金退出。

引导基金出资的母基金(专项基金)或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约定,通过基金到期清算、份额转让等方式退出。

五、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一)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年度工作计划、投资评估、投资方案设计、重大投资决策、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报请管委会审定。

(二)建立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州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恩施州本级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等。

(三)建立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制度。恩施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制度,建立市场化导向管理机制,督促基金管理人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强化投后管理。

(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管理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报送基金信息外,适时向恩施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交基金运营和资金托管报告。

(五)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基于“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明确容错范围和条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对投资损失,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予以评定,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为依据。

恩施州清江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

为强化恩施州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引领作用,以市场化方式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全州重点产业和重要领域,助推全州产业高质量集群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设立目的

打造市场化、专业化、资本化运作的产业投资母基金,突出产业链“延链、强链、补链”功能,带动社会资本对全州富硒产业、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领域的重点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符合产业发展战略的项目进行投资,支持全州主导产业做大做强、高质量集群发展。

二、基金基本要素

(一)基金名称。

恩施州清江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恩施清江基金)。

(二)基金规模。

总规模设定为10亿元人民币,可根据投资运营情况和发展需求,逐步扩大规模;按照基金投资进度,逐步实缴到位。

(三)资金来源。

恩施州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60%,省国有企业、省内政府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等合计出资比例不低于40%。

(四)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制。

(五)基金注册地址。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六)投资领域。

主要投向恩施州规划的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推动重点产业项目引进和实体经济发展。即主要投向全州富硒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符合本州实际的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相关领域的子基金和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等重点企业和项目。

(七)投资地域。

主要投资于恩施州范围内的企业或项目,直投项目原则上重点投向恩施州;参股子基金对恩施州的返投比例不低于恩施清江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

(八)返投认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认定为返投恩施州:1.基金对注册地为恩施州企业的投资;2.将被投资企业迁入恩施州(5年内迁出的除外),或被恩施州注册企业收购(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的实际投资额;3.通过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恩施州,或在恩施州成立子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基金投资额)等的实际投资额;4.基金管理机构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且未设定对恩施州返投任务的其他基金,新增对恩施州企业的直接投资额或新增投资外地企业且符合前述情形的实际投资额;5.恩施州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投资方式。

母基金以“直投+子基金”形式开展投资。通过母基金直投的,对单个项目的投资总金额不超过直投资金的20%,参股比例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且不为第一大股东;通过子基金直投项目的,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对应基金总规模的20%,参股比例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十)基金管理人。

恩施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征集遴选、竞争性谈判、招投标、协议约定等方式,选择专业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负责母基金的管理。

子基金的设立原则按市场化方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商务谈判等方式,综合考虑管理机构的配资能力、募投能力、产业投资经验、运营管理能力等开展管理人遴选,并报请恩施州清江产业投资基金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确定。

基金管理机构每年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2%收取管理费,计提标准依据基金所处运作阶段的不同而不同(母基金管理人自行管理子基金的管理费不得重复收取,但进行额外募资的部分除外)。

(十一)基金托管人。

通过招标的方式遴选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托管事宜。基金托管人定期向基金管理人及恩施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报告资金托管情况。

(十二)收益分配。

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在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中明确约定收益分享和亏损承担方式,原则上与其他出资方同股同权。

收益分配根据实际情况,由恩施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可通过适当让利方式,鼓励基金投向政府主导的投资期长、风险性高、收益率低的项目,具体让利方案由恩施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研究制订,按程序报恩施州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让利应遵循以下原则:基金让利应以其所产生的收益为限,不得动用本金;基金只对社会出资人让利,不对其他财政性出资让利。

(十三)基金退出。

1.退出渠道。直投项目通过被投企业上市/挂牌、协议转让(并购、回购、股权转让等)、清算等方式退出;投资子基金通过到期清算、份额转让等方式退出。

2.提前退出。投资人可在基金出资协议中约定提前退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设立方案审批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完成设立手续;出资人出资拨付至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基金未按章程(合伙协议或者合同)约定投资,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或合伙人要求终止,并经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的;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化且未经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的。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年度工作计划、投资评估、投资方案设计、重大投资决策、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报请恩施州清江产业投资基金决策机构审定。

(二)基金风险控制措施。恩施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通过监督投向、跟踪投资进度、委派观察员等方式,对恩施清江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投后管理、评估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及政策效果进行监督。

母基金管理机构主持基金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对子基金或项目投向、运作、财务等情况的进行监督,做好信息披露,定期报告经营和财务状况。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投资基金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母基金及其出资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三)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管理机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报送基金信息外,每季度向恩施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出资人提交上季度基金运营和资金托管报告,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年度资金托管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母基金及出资子基金或投资项目重大事项及时汇报。

(四)建立健全基金绩效管理。恩施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每年对母基金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考核评价,建立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

(五)基金投资运作坚持市场化、专业化、法治化。招募有实力的基金管理人,规范开展产业投资基金“募、投、管、退”业务。坚持“专业人做专业事”,用好政策工具,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来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5-04-30 有效范围: 湖北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