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贵阳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筑国资通〔2023〕113号
各监管企业:
《贵阳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经市国资委2023年第2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8日
贵阳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为切实加强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贵州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本意见所称资产租赁,是指企业将依法拥有、受托管理或掌握实际控制权的,按法律法规可用于租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设施设备、广告位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四、企业资产租赁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操作,严禁弄虚作假、内外串通、暗箱操作等行为。
五、健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相关条款,结合企业实际,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租赁台账,明确资产租赁管理的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等,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六、决策审批。企业应根据自身资产实际情况,制定企业资产租赁的审批权限。资产租赁应按照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及内部决策程序的规定进行审批。
七、租赁方案。企业资产租赁应当制订资产租赁方案。资产租赁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及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
(二)租赁资产的目的及可行性、租赁用途及期限;
(三)租金收缴办法、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四)承租条件、允许或限制经营范围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款。
八、租赁期限。企业资产租赁原则上不超过5年。对承租人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超过18年。单次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需经企业集体决策,具体由企业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中明确。
企业资产租赁期满后,应重新公开招租。经原决策机构批准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续租:(1)原承租人于租赁期满前2个月提请续租;(2)原承租人履约记录良好;(3)原租赁合同通过公开招租签订;(4)企业应制定续租方案,对拟续租的资产租金价格重新进行评估,租赁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且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供需情况等。续租期限不得超过3年,且只能续租一次。
九、招租底价。企业资产租赁原则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租金进行评估,首次信息披露的挂牌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
对于出租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租金底价可以参考周边同期、同类市场价格,综合考虑资产性质、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招租挂牌底价。
十、公开招租。企业资产租赁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公开征集承租方。企业可同时在本企业网站、资产租赁专业平台机构、企业信息公开栏、报刊杂志或者拟租赁资产现场等公开发布租赁信息。
若在规定的信息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可按每次降低10%以内的幅度设置新的挂牌价格,重新发布信息公告。挂牌价低于评估价格90%的,挂牌前应当报租赁行为批准单位同意,但累计降幅不得超过20%,防止承租人利用租金降价规则恶意低价租赁资产。
十一、协议租赁。企业资产租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采取直接协议出租的方式进行,由企业按照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的规定决定:
(一)承租方为政府机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之间的资产租赁;
(三)租赁给提供便民服务的公益性单位和项目;
(四)经公开招租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
(五)对租赁期期满延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延期不超过2次);
(六)经两次公开招租后仍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经企业集体决策并上报市国资委备案的(企业下属各级子企业需经上一级企业批准同意);
(七)其他有规定不适宜公开招租的情况。
十二、专业化招商经营。企业自主经营的专业市场、公共交通站场、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大型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对业态有统一设计和规划的资产,企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政策、市场规律、行业发展特点制定针对性的招商经营方案和定价原则,按照内部决策流程审批后,开展专业化招商经营。
十三、公示租赁情况。采用协议租赁(除经公开招租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专业化招商经营的,企业应当将租赁结果等有关事项在本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签订租赁合同。
十四、租赁合同。企业资产租赁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规定,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并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保证资产租赁合同正常履行。
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对租赁标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承租方有擅自转租行为的,一经发现,即时终止合同。承租方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承租的,经原租赁行为批准单位同意后,可将承租方变更为其他主体,并由企业、原承租方与新的承租方签订补充协议,对承租主体、承租期、租金等租赁协议内容进行变更,补充协议约定的承租期不得超过剩余租期,租金不得低于原租金。
十五、动态管理。企业应强化资产租赁动态监管,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租赁合同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十六、监督检查。企业应对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的资产租赁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企业内部监督部门对企业的资产租赁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每年1月15日前,企业要将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上一年度资产租赁情况汇总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的资产租赁工作执行本意见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资产租赁情况及检查结果作为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内容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企业董事会应将资产租赁工作纳入重要监督事项,外部董事牵头定期听取资产租赁工作情况并进行检查,重点对未公开招租、定价不合理、违规转租、超长租期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企业外部董事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汇报资产租赁监督检查情况,承担监督职责。
十七、问责机制。企业是资产租赁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租赁行为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在资产租赁工作中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租赁事项,或者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由相关单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严禁企业采取化整为零,恶意拆分等手段逃避监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十八、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出租的租赁期未满的资产租赁行为,维持原租约至租期届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按本意见执行。
十九、对涉及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自主经营的停车场及路侧停车位等资产租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国资委于2017年印发的《贵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贵阳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筑国资通〔2017〕107号)废止。
二十一、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