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新机构执法依据合法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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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 题 |
发文时间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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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
2016.05.25 |
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公布),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决定对原呼伦贝尔市国家税务局、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正文不涉及机构名称调整等内容,仅涉及规范性文件标题、文号、主送机关变化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且并无实质内容修改的文件,因文件标题、文号、主送机关是在文件制发时形成的客观事实,并不是执法依据,故决定对此类税收规范性文件列入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