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通知
韶府办〔2018〕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13号)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粤府办〔2016〕66号
)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及环保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以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 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区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 知》(韶府办〔2018〕5号)和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区大气污染防治 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韶环〔2017〕146号)中涉及限制二手车迁入我市的 相关条款不再执行。
三、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限制二手车迁入的有关政策文件进行清 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政策,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各级环保 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环保达标检验的监管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要做好排放检验信息核查 工作,不符合迁入条件及环保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坚决不予迁入,严防超标排放车辆造 成污染转移。各级商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