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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期2年】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政办规〔202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张家口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5日

张家口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国家标准、文化和旅游部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政策,按照《张家口市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职责分工,结合张家口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依法取得相关行业许可,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经营用客房为地上建筑,原则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在住宅小区、商业公寓和住宅公寓内开设的住宿场所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民宿。

第四条 民宿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注重品牌特色化、服务品质化、管理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宿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民宿发展的重大问题,保障民宿业健康有序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民宿促进发展和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乡镇(街道)职权事项依法开展民宿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民宿促进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推动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宣传贯彻,开展民宿等级评定。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民宿经营户的食品安全监管,指导民宿实行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对民宿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负责对符合旅馆开办条件的民宿进行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依法指导和监督民宿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消防部门负责对民宿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民宿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卫生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落实相关用地支持政策,依法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指导做好民宿建设用地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等工作,有序推进民宿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依规指导做好民宿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宅基地规范管理,探索闲置农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依法依规参与发展民宿。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及污水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

数据和政务服务部门负责优化相关证照办理流程,通过联合审核、一站式办理、多证合一、以备案代替发证、告知承诺制、信息共享等方式,为民宿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提供便捷、规范的办理服务。

政府其他组成部门依据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加入民宿行业社会组织。支持和引导民宿行业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主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促进民宿行业诚信经营,维护民宿经营者与入住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开办要求

第八条 民宿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内容和用途管制规则,并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二)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各类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选址建设。

(三)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或风景名胜区,以及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等作为民宿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并依法审批。

(四)民宿及配套设施不得设置在工业建筑以及工业用地性质附属的集体住宿建筑内部,住宿、餐饮等人员聚集性活动区域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部。

(五)业主将住宅改变为民宿经营性用房的,除了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之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 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权清晰,具有合法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宅基地证等),禁止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开设民宿。

(二)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配套基础设施,并达到环保要求。

(三)新建、改(扩)建的民宿必须按有关工程建设及房屋质量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保证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用于经营。

(四)改(扩)建的民宿建筑,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五)利用自建房开展民宿经营活动的,在开业前需经有资质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并取得鉴定合格报告。

第十条 民宿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住宿业中的“民宿服务(行业代码:H0913)”。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消防管理要求:

(一)民宿消防安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标准要求。

(二)民宿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在显著位置主动公示民宿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消防培训演练、安全疏散指示等内容。

(三)民宿涉及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民宿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要求:

(一)按照规定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配备视频监控等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三)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下列卫生管理要求:

(一)按规定申办卫生许可证。

(二)民宿基本设置、设施设备及操作流程等符合卫生要求。

(三)民宿应加强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民宿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五)民宿经营者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六)民宿经营者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七)民宿从业人员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并做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十五条 民宿污水、油烟排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按规定开具发票,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第十七条 数据和政务服务部门登记确认的民宿相关申请材料,应及时推送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对民宿的治安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等核验。经核验合格的民宿,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核发相关证照或出具备案意见。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 民宿接待住宿应当查验身份证件,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民宿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民宿经营者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保障人员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依法安全经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民宿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发生突发事件和旅游安全事故时,民宿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必须客观、真实,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要求民宿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如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从事汽车租赁、旅拍、旅游商品销售等其他经营业务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四条 民宿可以根据国家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向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等级评定,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民宿,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

第二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规范用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民宿经营者根据实际需求购买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分级分类管理民宿,提高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执行“双随机、一公开”“首违免罚”制度,对轻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规范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治安管理、消防、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民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5-09-05 有效范围: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