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农发〔2024〕68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海洋发展与渔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县区支局,市属开发区、黄三角农高区有关部门:
现将《东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农业农村局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东营市水务局
东营市海洋发展与渔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东营监管分局
2024年11月29日
东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东营市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遵循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交易市场应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交易过程公开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职能分工。市县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监管会是本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的协调机构,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职责,负责对交易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是农村产权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承担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海洋发展与渔业、人行、金融监管等部门单位,强化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按职责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第六条 组织机构。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简称交易市场)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做好政策宣传、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简称交易服务站),交易服务站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录入等工作,组织限额以下的农村产权交易。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农村集体产权进入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履行民主程序,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权益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村级设立信息员,负责本村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第三章 交易类别、交易方式和交易标准
第七条 交易类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类别包括:
1.农村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经营权。
2.林权。即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3.“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沟、荒滩以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和盐渍化荒地的使用权。
4.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即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7.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8.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9.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10.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11.农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即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12.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13.农村集体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
第八条 交易方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竞价、询价、拍卖、招标等交易方式。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须通过交易市场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交易市场交易。工商资本租赁农村土地的,应通过交易市场进行。
农村产权交易必须逐项进行,不得将多项产权“搭配”、“捆绑”后进行集中交易。
第九条 交易标准。县区制定本辖区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细化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和线上交易的限额标准。严格落实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进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进必进”。农村物资和服务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等交易事项,遵照有关政策规定和交易标准组织交易。村级微小工程项目,要规范完善询价机制,建立公开、监督制度。
第四章 交易程序
农村产权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的基本流程:
第十条 事前审核。转让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四议两公开”通过形成决议,并向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资”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交的农村产权交易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签字盖章,提交乡镇(街道)交易市场;审核未通过的注明原因,终止交易流程。转让方是个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真实合法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向乡镇(街道)交易市场申请交易。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出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1.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
2.出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3.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5.相关决议、批准文件。自愿转让的申请、同意转让会议决议、同意交易的相关批文、放弃优先权的书面证明等;
6.出让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需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确认书;
7.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8.交易产权需评估的,需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或底价决策证明;
9.交易市场需要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可以根据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设置具有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交易市场对转让方提交的申请和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受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产权属性需要确认、产权交易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授权或委托交易市场统一负责办理,政府产权主管部门要积极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发布公告。项目通过审核后,根据设定的交易竞价规则,在交易平台发布项目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期限由出让方和交易市场协商确定。公告期满无异议,意向受让方可报名。
第十四条 登记受让意向。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出让方接受意向受让方咨询、现场看样,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组织意向受让方通过交易平台注册报名登记,签署承诺书,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1.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2.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3.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资产规模、信用评价等资信证明材料(验资证明);
5.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资质证明);
6.受让方按交易市场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
7.联合受让的,提供联合受让协议;
8.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9.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资质审核。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对意向受让方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通知意向受让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组织交易。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采取竞价方式组织交易;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采取协议方式组织交易。竞价成功后,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组织交易双方签订项目挂牌结果通知单,并将交易结果在交易平台和项目所在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交易结果公示期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组织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结算。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交易市场资金结算账户,交易市场按交易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划给转让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组织项目结算,纸质资料备案,确认后退还中标方交易保证金。
第十九条 出具鉴证书。交易资金结算完成后,交易市场为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条 归档管理。产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市场应当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一般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产权流转期满后保留3年,重要(典型)的保管期限为30年,具有重要历史凭证价值和研究价值的保管期限为永久。档案保管期满后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第五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交易价格评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交易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村个人产权交易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民主程序。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入交易市场公开交易,按“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向交易市场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的书面证明。
达成交易意向后,须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交易合同;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值的,需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
第二十三条 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交易收费。农户家庭进入市场交易产权,免收交易服务费。其他主体进入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允许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止。产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交易市场(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1.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2.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3.产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4.交易市场认为必要并经有关产权主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5.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6.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交易中止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交易中心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第二十六条 交易终止。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交易市场(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1.中止交易后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2.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3.其他需要终止交易的。
第二十七条 交易禁止。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3.妨碍转让方、受让方公平交易的;
4.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受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根据交易品种接受该品种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严肃纪律。各乡镇(街道)要对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进场交易提出明确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要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定期监测,及时排查合同到期需再次交易的村级各类资产资源,确保“应进必进”。乡镇(街道)服务站、交易市场要定期向县区监委会报送月度交易数据,发生对市场经营和社会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等要及时报告。
有下列情形的,及时进行纠正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按规定应该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行为;
2.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交易的行为;
3.涉及重大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未经集体民主决策而先行实施的行为;
4.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行为。
第三十条 争议处理。市场交易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