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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旅游促进条例

济南市旅游促进条例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八届〕第31号


  
  《济南市旅游促进条例》已由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8月28日通过,并于2025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9日


  
济南市旅游促进条例
  
(2025年8月28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产业扶持
  
  第四章  业态培育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旅游高质量发展,满足群众多样化旅游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促进旅游发展的规划建设、产业扶持、业态培育、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旅游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守正创新、提质增效、融合发展,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群众共享,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定期研究促进旅游发展的重要事项,统筹解决旅游发展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普查、规划编制、产业促进、宣传推广、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及设施建设。
  
  发展改革、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重大旅游项目的立项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旅游发展用地,负责旅游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商务、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工作、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文明旅游公约,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共同维护旅游秩序,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促进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
  
  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组织加强行业交流和协作,开展行业培训活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济南都市圈、黄河流域城市等旅游合作机制,统筹跨区域旅游资源,推动旅游协同发展。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促进旅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分类、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涉及旅游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统筹兼顾旅游发展需求,合理预留旅游发展空间。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旅游发展规划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确需修订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新形势新要求调整完善规划内容,将修订后的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项要求。
  
  第十四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事先制定专项保护利用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传统文化、历史文物、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千佛山、鹊山、华山等山体旅游景区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加强山体自然资源、名胜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鼓励挖掘历史、民俗等文化开发旅游项目和产品。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济南南部山区与泰山风景名胜区协作发展,建设打造泰山北麓旅游路线,推进泰山山脉文化旅游圈建设。
  
  鼓励和支持利用山地资源优势,发展山地越野、徒步登山、滑雪、攀岩等具有地域特色的户外运动和旅游项目。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泉水和泉群景观风貌区建设保护,完善提升泉水旅游基础设施。
  
  鼓励和支持整合泉水和泉群资源,推出泉水游览主题线路,加强泉水深度游和衍生品开发,举办泉水主题旅游活动,打造提升泉水文创、泉水民居、泉水浴场、泉水演艺、泉水餐饮等特色旅游项目,培育特色泉水旅游品牌。
  
  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泉水文化内涵和核心价值,推进“济南泉·城文化景观”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实施申遗要素点景观提升工程和展示系统建设。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黄河、小清河、大明湖等河湖湿地资源,支持打造文化休闲、生态观光、康养度假、生态研学等景区景点,支持开发水上观光、低空飞行等旅游项目。
  
  推进黄河国家文化公园济南段建设,提升黄河沿线旅游道路、景观步道等基础设施,打造以黄河文化为主题的标志性景点,建设集黄河文化展示、景观体验等融合业态为一体的生态景观风貌带、黄河文化遗产廊道,培育黄河文化特色精品旅游项目。支持黄河主题影视制作、文化会展、演艺娱乐等活动,加强黄河文化旅游产品创意研发。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优势,依托明府城、老商埠等特色文化片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依法推进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旅游休闲街区保护利用,扩大城市旅游休闲空间。
  
  依法推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开发建设,推动传统村落连片保护利用,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推进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旅游设施建设,推动齐鲁文化、龙山文化、嬴牟文化、名士文化等标志性地域历史文化传承弘扬,打造提升具有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依托城子崖、大辛庄、齐长城等文化遗址,建设具备集遗址参观、非遗实践、考古体验、教育研学等功能的遗址场馆和公园设施,依法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济南段建设。
  
  利用灵岩寺、四门塔等重点文物保护资源,健全旅游设施,加强文物资源数字化建设,推动文化遗产复原和活化展示。依托李清照、辛弃疾、曾巩、张养浩等名人名士,完善名人故居和纪念馆群,打造独具特色的名士文化旅游景点。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文化保护和弘扬,依托中共山东早期历史纪念馆、济南解放纪念馆、莱芜战役纪念馆等革命旧址、纪念设施,推进红色文化主题景区开发建设,联动打造红色旅游路线,开发沉浸式红色文化旅游体验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提升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休闲配套设施建设,依法合理利用自然生态、传统风貌、原居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规划建设旅游特色村镇,培育乡村旅游创新业态。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游客运载、旅游观光、游乐、演艺、沉浸式体验等旅游设施设备及时更新完善,加强设施设备安全运营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推进城市更新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城市存量空间,新建、改建和扩建旅游项目,推进城市更新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在城市更新中勘查发现文物和泉水资源的,应当依法进行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第三章  产业扶持


  
  第二十四条  促进旅游发展应当按照旅游强国建设要求,健全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发展全域旅游,建设泉水之都和国际化旅游城市,打造新兴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具有显著时代特征的民生产业、幸福产业。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业的财政支持,统筹利用各类旅游发展资金和相关资金,用于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维护、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产品研发、旅游交流合作、旅游形象推广、智慧旅游开发与运营、旅游人才引进和培训、重大旅游项目建设以及旅游新业态培育等。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规划预留、用地指标保障等方式,保障旅游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建设用地。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旅游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土地供应中合理安排旅游设施新增建设用地。
  
  鼓励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利用荒山、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荒废厂区等进行旅游项目开发。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旅游业投资,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促进旅游市场主体多元化。
  
  培育、引进和发展壮大旅游企业,带动旅游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对符合旅游产业政策的市场主体和旅游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旅游管理、企业运营、乡村旅游、研学旅游、导游等专业人才培养,加强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推进旅游智库建设。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旅游学科建设和旅游产业研究,完善产学研机制建设,推进旅游业态融合发展和创新升级。
  
  第三十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以“泉城济南”为地方旅游品牌,统筹全市旅游形象推介,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方式,鼓励利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新媒体渠道进行旅游宣传,扩大城市旅游品牌国内和国际影响力。
  
  区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确立旅游形象和宣传推广主题。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文化创意设计机构、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文博机构、旅游景区等利用济南特色文化资源,研发和推广旅游演艺、文化创意、民间工艺、特色非遗、工业旅游等旅游创意品牌和产品,提升旅游品牌效应和文化内涵。
  
  版权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旅游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保护机制,支持文化旅游品牌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旅游消费机制,制定促进旅游消费的政策和措施,优化旅游消费环境,激发旅游消费需求。
  


第四章  业态培育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业、工业、商务、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健康等领域与旅游深度融合,培育旅游新产品、新业态。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支持乡村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和承包地依法从事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经营,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投资建设精品民宿、乡村酒店、农业公园、休闲村庄、露营地、乡村文化生态博物馆等旅游项目,开发田园观光、农事体验、休闲度假等各具特色的乡村旅游产品。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民宿开办流程便利化改革,鼓励和引导专业团队参与旅游民宿建设和经营,培养品质内涵丰富、具有区域特色的旅游民宿品牌。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遗产、工业博物馆、现代工厂等工业文化特色资源,开发工业文化认知和体验、工业科普等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三十六条  商务、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文化、商务、旅游业态相结合的地标性旅游消费载体,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开发夜间游览、餐饮美食、文化体验等旅游产品,丰富夜游、夜赏、夜品等消费体验,提升夜间经济活跃度。
  
  鼓励和支持建设星级饭店以及其他主题、类型的高品质旅游饭店,推进智慧饭店、绿色饭店建设,满足旅游市场多样化需求。
  
  鼓励和支持传统鲁菜等特色美食传承创新,开展美食文化旅游活动。
  
  第三十七条  体育部门应当举办群众性大型体育活动,组织开展足球、冬泳、马拉松、滑雪、电子竞技等赛事和航空运动,推动体育旅游业态发展。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旅游资源数字化建设,推进数字化旅游体验产品研发、数字技术展示和运用,提升旅游数字化水平。
  
  支持使用虚拟现实、全息投影、元宇宙、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虚拟展示、云旅游等数字化旅游体验产品,打造沉浸式体验、数字演绎等新兴业态。
  
  第三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和动漫游戏等各类文化产业与旅游相融合,发挥“曲山艺海”传统资源优势,鼓励传统艺术创新发展,打造特色型文化旅游演艺产品。
  
  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体验场馆和基地,开发具有济南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产品,支持开展演艺展示、技艺体验等活动。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具有济南特色的文化和旅游资源,建设完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创新开发研学主题文化旅游产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学校将研学实践纳入教育计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政策,鼓励旅游者来本市开展各类主题研学旅游活动。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医疗康养资源、温泉资源、生态资源和中医药资源,依法开发健康管理、银发旅游、休闲养生等特色项目和产品,推动医养健康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入境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拓展洲际直航航线,提升入境旅游产品服务供给质量,加大旅游产品的国际化推介营销,提升入境旅游的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旅行社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旅行社创新经营模式和旅游产品,依法开展地接业务,拓展国内和国际客源,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自驾游、骑行游、露营旅游等新业态发展。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旅游服务中心、旅游道路、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和功能,提升旅游公共服务质量。
  
  按照相关专项规划要求,推进城市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交通驿站、主题公园等旅游休闲设施建设。
  
  推进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等便利化旅游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老年人、残疾人和母婴等群体的旅游便利性、舒适度。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旅游公共场所、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交通集散地等旅游厕所的规划建设。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厕所建设运营的统筹协调,引入现代技术和第三方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交通集散地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旅游厕所及其设施进行改造提升,加强日常管理,保持整洁卫生。
  
  本市公共场所的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加强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和交通干线与主要旅游景区、重点乡村旅游点的衔接,形成畅通便捷的旅游交通网络。
  
  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铁路站点、机场等交通枢纽旅游服务设施功能,鼓励和支持依托公路建设旅游咨询站点、特色驿站、观景平台、特色产品销售网点等设施,拓展路域旅游服务功能。
  
  第四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客流需求规划设置旅游交通专线,增加公共交通产品供给,推进主要交通枢纽与景区间的专线直达。
  
  鼓励和支持应用小型化公交车辆等交通工具,完善趵突泉、大明湖、千佛山等市区重要景区景点间的微循环公共交通服务,建设完善智能候车设施,提升游览体验。
  
  第四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鼓励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进主要旅游景区景点的停车场以及人车分流通道等设施建设,加强停车场与景区景点间的交通衔接。鼓励和支持旅游车流密集地周边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停车场对外开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结合道路交通实际状况,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制定旅游车辆停放措施,在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站点和景区景点设置团队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在景区景点周边统筹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景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等管理单位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所,加强非机动车规范停放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景区景点周边客流、车流通行需求,合理规划交通路线,制定交通疏导方案,必要时可以实施单向通行等管控措施,优化交通信号配时,实行精准化交通疏导。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旅游公共服务模式创新,建设全市统一的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向游客提供景区、交通、旅游路线、餐饮住宿、气象、预警、投诉、医疗急救等信息服务,提升旅游信息化和智能化服务水平。
  
  第五十一条  公共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场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及城市休闲公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消防救援人员和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等旅游者实行门票减免优惠。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景区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旅游者实行门票减免优惠。
  
  第五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旅游标准化推进机制,鼓励旅游企业参与旅游标准化试点,支持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等参与制订和修改涉及旅游的相关标准。
  
  第五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公共服务。
  
  支持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商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会议、展览等服务。
  
  第五十四条  旅行社、导游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导游人员信息档案,及时、准确记录导游培训和服务质量评价等信息。推动建立体现导游专业技能、职业素养、从业年限等综合素质的职业评价制度。
  
  第五十五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志愿者培训和服务机制,在文明旅游引导、旅游咨询、翻译接待、景区游览讲解和旅游应急救援等方面提供志愿服务。
  
  第五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园林和林业绿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投诉快速反应、执法信息共享等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景区设立警务室、法律服务工作室,健全和完善旅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第五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投诉统一受理与分类分级的办理机制,公布旅游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
  
  有关部门受理游客投诉后,应当依法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联动机制,组织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提升旅游安全保障能力。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做好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对区域内发生的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第五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旅游应急预案并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和救助技能培训。
  
  旅游经营者应当关注旅游安全风险预警,提示旅游者自愿购买旅游保险产品。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旅游经营者经营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其设施、设备应当依法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六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旅游发展中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应当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旅游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8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济南市人大官网 日期:2025-09-29 有效范围: 山东 济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