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电话或微信):18300267060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秘〔2017〕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阜阳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
 
阜阳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政府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领导,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央企和省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加强对其他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不得从所监督管理的煤矿企业收取。

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国土资源、公安、安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区)煤矿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划分如下:

(一)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行使市政府赋予的全市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拟定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和处置,对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执法,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参与煤矿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查国家、省、市煤矿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和安全控制目标落实情况。

    (二)县、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行使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煤矿安全生产的督促检查,跟踪监督煤矿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参与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督查和一般事故处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对其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法人代表(矿长)对本煤矿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严格要求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自我约束管理机制。

第八条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监督煤矿企业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或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比例配备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煤矿生产秩序的监督管理,并将下列事项列入重点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监督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是否持续有效;

(二)监督煤矿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督促煤矿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和竣工验收,保障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三)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煤矿生产计划、开采矿图等由煤矿负责人签字后,定期报煤炭管理部门备案检查;监督煤矿按照批准的设计和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确保不越界开采,不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

(四)监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提请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予以关闭;

第十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对下列煤矿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加强监督:

(一)煤矿安全强制性投入制度。监督煤矿企业按规定标准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保障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生产安全费用不足时,监督煤矿企业按安全生产的需要进行投入,以保障生产安全。

(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煤炭管理部门应监督煤矿企业制定煤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目标要求,建立职工培训考核档案。职工培训考核情况应记入职工安全手册,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下井作业;

(三)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监督煤矿企业建立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带班登记表由带班人、生产班(组)长、当班职工代表签字,定期报煤炭管理部门备案。连续一周未带班下井的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应向煤炭管理部门说明情况。

(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煤矿企业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加快矿井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矿井装备水平和抗灾救灾能力。

煤矿生产使用的设备、器材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改正;

(五)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六)灾害预防、应急救援制度。监督煤矿企业制定灾害预防处理预案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设有负责接收预报预警信息和指令的机构或人员,发生对煤矿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以及其他灾害的,应当严格落实“停产撤人”的安全规定,地方政府应及时下达指令,煤矿企业接收预报预警信息和指令后,立即停产撤人;煤矿监管部门应监督落实受灾害威胁的煤矿停产撤人。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安排部署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重大问题,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任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落实。会议纪要形成后,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煤矿矿长履行安全职责动态评价考核制度。对煤矿矿长任职资格进行监督评价,监督情况作为矿长安全合格证审查的重要条件。评价考核情况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省级发证机关和任免机关,对评价考核不合格的,煤炭管理部门可向上级建议吊销其矿长任职资格,建议任免机关撤销其任职。

第十四条  实行煤矿矿长安全效益工资制度。在确定煤矿矿长工资时,应按一定比例确定煤矿安全效益工资,经考核达到年度安全生产要求的,方可兑现安全效益工资。

第十五条  建立煤矿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经整改未消除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同级政府责令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他煤炭管理部门成立治理工作组,入驻现场,监督治理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必须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治理;经治理未消除的,责成公安、供电、供水单位停止供火工品、供电、供水或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制定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确定监督管理重点,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执法检查,并将每次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查出的问题等情况记录在案。对查出的安全问题形成书面意见,指导煤矿进行整改;对煤矿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可派驻执法人员驻矿监督整改。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每次执法检查时,应当将检查、通知、监督落实、信息反馈的时间、地点、内容、责任人以及签字确认等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建立实行煤矿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制度。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网站、电子信箱等,方便群众对煤矿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事故隐患和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举报。

煤矿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制度、保障措施、安全生产条件等内容在矿区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职工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建立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将煤矿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隐患整改指令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向金融机构、有煤矿生产许可职能的部门、人才及劳务市场等通报。

第二十条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时,上下级之间、有关部门之间、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应加强联系,相互衔接,避免多头重复检查,不给企业增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县、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工作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的,可通报批评或向县、区政府建议撤换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组织年度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对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部门或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各项规定执行不力,或拒不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决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制定事故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建立起统一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和抢险救援队伍,组织好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7-09-05 有效范围: 安徽 阜阳市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