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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工信局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德镇市工信局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工信投资字〔2019〕161号

各县(市、区)工信局、各工业园区、各相关企业:

现将《景德镇市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景德镇市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实施暂行办法》


景德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1月25日

景德镇市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实施暂行办法

为落实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3+1+X”产业发展,推进“两型三化”(两型:开放型、创新型;三化:高端化、信息化、绿色化)管理提档提标,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全力建好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打造对外文化交流新平台,加快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工业经济提质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景办发〔2018〕9号)及《景德镇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范和加强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及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是在景德镇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业管理及相关单位。

二、奖励科目

(一)工业稳增长奖

1.奖励范围

各县(市、区)工信局、园区科发局(经发局)及各相关企业。

2.奖励标准

(1)完成当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目标任务的,奖励1万元,每月一次,每季度兑现。

(2)每新增1家规上工业企业入库,奖励3万元,年度兑现。

(3)完成半年工业投资增速目标任务的,奖励2万元,每半年一次,半年兑现。

(4)完成半年工业技改投资增速目标任务的,奖励2万元,每半年一次,半年兑现。

(二)工业发展后劲奖

1.奖励范围

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2.奖励数量和标准

每年表彰一批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并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三)工业发展服务奖

1.奖励范围

促进工业发展,推进工业提质增效的保障类及服务类项目。

2.奖励数量和标准

每年表彰一批保障类及服务类项目,并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四)工业和信息化企业项目贷款贴息专项奖

每年对不低于20个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和信息化项目予以贴息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综合专项奖

1.每年奖励一批为创建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做出贡献的陶瓷文化创意企业。

2.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资金奖励的公共服务平台、创业示范基地、一企一技项目、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3.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资金奖励的科技创新平台和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4.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资金奖励的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5.对当年新增的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6.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举办市级工业设计大赛或者促进工业发展的有关活动。

7.对当年获得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的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8.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资金奖励的节能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9.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资金奖励的智能制造基地及示范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10.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资金奖励的信息化项目(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11.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资金奖励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新兴产业倍增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12.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资金奖励的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13.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推进“2050”项目。

14.对完成食盐战略储备任务的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支持。

15.对获得省级以上资金奖励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16.对配合开展当年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县(市、区)工信局、园区科发局(经发局)及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支持。

三、申报程序

1.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县(市、区)工信局、园区科发局(经发局)申报,由各县(市、区)工信局、园区科发局(经发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行文报送至市工信局,驻市部省属及市属重点企业可直接向市工信局申报。上报时根据要求附相关申报材料,统一送投资计划科。

2.投资计划科收到申报材料后,将申报材料按照专题分门别类送各相关科室进行审核。

3.各相关科室按照各专题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并将审核合格的项目按统一格式送投资计划科汇总。

4.投资计划科将汇总项目名单提交市工信局党组会讨论研究,确定奖励项目名单。

5.工业稳增长奖由运行保障科和投资计划科按照本办法单独组织实施。

四、有关要求

各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工信局和各县(市、区)工信局、园区科发局(经发局)负责审查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其中,市工信局负责审查驻市部省属及市属重点企业,各县(市、区)工信局、园区科发局(经发局)负责审查属地企业。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日期:2019-11-25 有效范围: 江西 景德镇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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