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大别山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
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大别山地质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25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5日
黄冈市大别山地质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大别山地质公园(以下简称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资源,开展地质研究,普及地学知识,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公园,是指具有特殊地质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较高的美学价值,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并融合其它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独特的自然区域。
第三条 凡在地质公园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四条 地质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实行“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对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遗产、资源和景观进行保护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破坏、侵占地质公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对在地质公园保护、宣传、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第二章 地质公园的保护
第七条 大别山地质公园范围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湖北黄冈大别山国家地质公园规划(201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为准,规划面积409.22平方千米。
第八条 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自然景观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破坏。
经批准的《规划》及其附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者擅自改变;确需要调整或者更改的,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点)实行分级分类保护(见附表),其中,特级保护点3个,一级保护区(点)8个,二级保护区(点)6个,三级保护区3个。
第十条 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在地质公园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破坏的建筑设施;
(二)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狩猎、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砂)等;
(三)采集或销售地质标本、观赏石及化石等活动;
(四)围堵或填塞河道、山泉、瀑布等;
(五)向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或不达标的污水;
(六)排放、堆放废物和垃圾等;
(七)其它毁坏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的行为。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禁止任何违背《规划》的开发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包括农村住宅)应符合《规划》和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地质公园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项目,应首先征求地质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的建设程序报批。凡不符合《规划》,可能造成地质遗迹、历史文化遗产、生态环境和地貌景观破坏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因开展地学旅游和地质遗迹保护的需要,在保护区内设置地学旅游服务设施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施工场地周围环境、地质、生态和植被等资源制订保护方案;施工工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质遗迹,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造成污染、破坏;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
第十四条 湖北黄冈大别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各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开展地质公园内的重点地质遗迹调查,编制地质遗迹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按照保护范围设立界碑、界桩等设施。
第十五条 地质公园内的标志、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侵占和破坏。
第三章 地质公园的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公园的保护、监督和管理。湖北黄冈大别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是地质公园的专门管理机构,下设红安管理局、麻城管理局、罗田管理局和英山管理局,按行政区域负责各园区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林业、规划、住建、农业、水利、交通、文物、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做好地质公园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定期对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质公园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落实各项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科普科研、考察交流等活动时,各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和景区管理机构应依照《规划》要求,加强地质公园内公用设施建设与管理,严格控制在保护区内从事批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等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数量,监管其依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在地质公园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按《规划》进行,遵守地质公园管理制度,服从地质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质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等经费纳入市、县两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应在地质公园范围内各景区的门票收入中提取2%的经费,政府配套部分经费,主要用于各景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标识系统维护、地质科研、科普宣传等工作经费。
地方人民政府及地质公园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各界捐赠、国际组织捐助等渠道,筹集地质公园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地质公园保护事业。
第四章 地质公园的科学研究
第二十三条 进入地质公园从事科研、教学、采集岩石及古生物标本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提交成果副本。
第二十四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加强科研成果管理,明确科研成果范围和报送程序,组织好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审批和应用推广、统计归档等工作,推动地质科技进步,促进保护事业发展。
凡与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合作开展的科研活动,科研成果双方共享;科技成果的保密、奖励和档案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加强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为公众参与地质公园的建设管理创造条件,使地质公园成为地学科普教育的重要基地。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参加国际国内地质公园网络组织的各项活动,促进国际国内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和自然景观遭到破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黄冈市大别山地质公园
地质遗迹保护区(点)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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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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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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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
保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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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康家湾高压蓝闪榴辉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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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黄土岭古陆核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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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陶家山超高压榴辉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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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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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天台山地质地貌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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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龟峰山地质遗迹及地貌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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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薄刀峰地质地貌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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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天堂寨地貌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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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保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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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木子店古陆核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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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夫子河地质遗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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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凤山镇栗子坳TTG岩系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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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骆驼坳镇朱家河榴辉岩地质遗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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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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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笔架山地貌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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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爱河峡谷地貌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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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三合湾韧性剪切带剖面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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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保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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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木子店包体观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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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龟山镇断层褶皱观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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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七里坪埃迪卡拉系陡山沱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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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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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龙潭河谷流水地貌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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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九龙山地貌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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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对天河峡谷地貌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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