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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重新明确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重新明确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潍发改价格〔2023〕250号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经研究决定,市发改委、市文旅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20〕276号)延期执行。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等规定,重新编号公布施行。
一、收费标准
数字信号基本收视维护费,第一终端26元/机·月,第二、三终端5元/机·月,第四终端及以上26元/机·月。
二、优惠措施
仍执行原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138号)规定,以下对象凭有效证件实行优惠,第一终端13元/机·月,第二终端及以上执行普通用户收费标准:
(一)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
(二)低保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三)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各类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应享受减免的其他对象。
三、其他要求
(一)坚持用户自愿。经营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应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由用户自愿选择服务项目,除基本收视维护业务外,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延伸收视维护等其他增值服务,不得强制用户入网并限制退网,不得强制用户接受有关套餐服务。
(二)严格明码标价。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者应当使用税务票据,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计费方法和价格投诉电话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7月31日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3-07-31 有效范围: 山东 潍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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