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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前海规〔2020〕7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深前海规〔2023〕6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20年9月23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深港合作,引入在香港取得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士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注册且仍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专业人士(以下简称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的备案、执业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专业人士的备案以及与备案相关的监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专业人士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执业,应当在前海管理局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的专业人士应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注册且仍在注册有效期内。

  第五条  专业人士备案申请时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一)初始备案:

  1.备案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2.香港身份证复印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证)复印件;

  4.香港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第2、3、4项备案材料应当提供中文版本,应当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

  (二)延续备案:

  延续备案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

  (三)变更备案:

  1.变更备案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

  2.发生变更的备案材料复印件。

  第2项材料原件应当提供中文版本,应当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

  第六条  专业人士的备案申请由前海管理局通过e站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e站通服务中心接到专业人士备案申请后,应当场核对资料。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需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

  第七条  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初步审核(不含资料补正时间)。

  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前海管理局在前海门户网站对专业人士的相关备案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并发放专业人士备案证书。

  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可以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由前海管理局进行核查。前海管理局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回复核查结果。情况复杂难以在上述期限内核查完毕的,经前海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查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八条  专业人士的备案有效期为5年,备案期满前90日内可申请续期。

  专业人士的备案信息资料若发生变更(含注销),应当在发生变更后9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九条  取得备案证书的专业人士在备案有效期内可以在前海合作区内执业,其执业范围应当与其在前海管理局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同。

  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制定专业人士执业资格对标清单(附表1),取得备案证书的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内按照本办法附表1对应的执业资格执业。

  专业人士在港澳地区的相关工程业绩和经验,视同于内地相关工程业绩和经验。

  第十一条  专业人士需要提供加盖内地执业印章的专业服务时,有关图纸及文件应当由专业人士签字并加盖其所受聘的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专业人士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前海管理局报告其在前海合作区的执业情况。

  第十三条  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执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

  第十四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前海管理局应当将专业人士的备案情况定期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前海管理局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香港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的执业活动进行巡查,并将管理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执法结果及时告知前海管理局。

  第十五条  专业人士未经备案执业,或超越备案范围或期限执业的,由前海管理局通报市、区住房和建设局,由其对专业人士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专业人士申请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前海管理局应当撤销备案或驳回其备案申请,并在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备案申请。

  专业人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前海管理局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在5年内不再接受其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将专业人士的相关备案情况和相关违法情况通报香港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相关专业学会,抄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以下简称香港发展局),并由香港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相关专业学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前海管理局发现已备案的专业人士违反香港法律规定并受到香港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相关专业学会处罚的,有权对专业人士的备案情况及执业资格作出相应处理。

  专业人士有违法行为的和对前海合作区建筑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前海管理局应当依法将其纳入前海征信记录,通报香港发展局、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及相关专业学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包括香港建筑师注册管理局、香港工程师注册管理局、香港规划师注册管理局、香港测量师注册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专业学会,包括香港建筑师学会、香港工程师学会、香港规划师学会、香港测量师学会等管理专业人士的各学会。

  第十九条  本文件生效之前,已在前海合作区提供服务但未备案的专业人士,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前海管理局申请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表:1.专业人士执业资格对标清单

  附件:1.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备案申请表(略)

  2.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延续备案申请表(略)

  3.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变更备案申请表(略)



附表1

专业人士执业资格对标清单

香港专业人士执业资格

对应内地执业资格

注册建筑师Registered Architect

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专业工程师: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Engineer


注册专业工程师(结构)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Engineer

(Structural)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专业工程师(岩土)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Engineer

(Geotechnical)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注册专业工程师(土木)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Engineer

(Civil)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专业工程师(电机)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Engineer

(Electrical)

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专业工程师(屋宇设备)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Engineer

(Building Service)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香港专业人士执业资格

对应内地执业资格

注册专业测量师: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Surveyor


注册专业测量师(工料测量组)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Surveyor

(Quantity Surveying Division)

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册专业测量师(建筑测量组)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Surveyor

(Building Surveying Division)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专业测量师(产业测量组)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Surveyor

(General Practice Division)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专业规划师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Planner

注册城乡规划师

注册承建商的获授权签署人

Authorized Signatory of the Registered General Building Contractor or the Registered Specialist Contractor

一级建造师〔仅可从事与在港注册的公司业务对应的工程项目,包括一般建筑承建商和专门承建商(拆卸工程,基础工程,底盘平整工程,通风系统工程),不可从事现场土地勘测工程〕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日期:2020-09-23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建设领域深港合作,扩大建设市场开放水平,丰富“一国两制”事业发展新实践,打破深港合作隐形壁垒,引入优质的建筑领域专业人士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直接提供服务,深圳市前海管理局编制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办法》)。

  二、编制依据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 “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建立港澳创业就业试验区,试点允许取得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等港澳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专业人士为内地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扩大香港工程建设模式实施范围,推出更多对香港建筑及相关工程业界的开放措施”任务要求,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相关内容,在总结试点香港建设模式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办法》。

  三、政策目标

  一是打破香港建设领域的专业人士进入内地执业的隐形壁垒,使港人享有与内地专业人士相同权利,便利参与前海合作区内建设项目;二是制定香港专业人士资格对标清单,作为授予香港专业人士执业资格的依据,解决内地与香港管理体系的衔接问题,公平公正,便于社会大众监督;三是加强深港两地联动管理,构建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确保建设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三条 主要对《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办法》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等方面进行了说明。

  第四条至第八条 主要对专业人士在前海直接提供专业服务需申请备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备案条件、备案申请材料、备案审核、公示环节、备案管理等。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就专业人士执业开展前需要明确的事项进行了规定,主要明确了执业范围、执业资格对标清单、执业印章等。

  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 主要对执业开展过程中专业人士需遵守的责任义务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了明确。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主要对前海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明确规定了行为主体违反法定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主要对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及文件施行时间进行了规定。

  五、意见征求情况

  《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办法》于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向深圳相关市直机关、前海管理局职能部处、香港发展局、香港建设领域各专业学会以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年8月25日,深圳市司法局完成对本办法的合法性审查,出具“该文件符合《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的规定”的审查意见。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0-09-23 有效范围: 广东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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