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
2026-04-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襄阳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提升全周期孵化服务效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
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3月27日修订通过)《湖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5〕7号)等法规政策,结合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行政区域内市孵化器的认定、管理、评价监督。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是指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核心,面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创业团队及高成长企业,提供“空间+服务+资源+资本”一体化服务的专业化服务载体。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整合资源要素,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全周期专业服务,降低创业风险与成本,推动企业成长,并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促进
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践行创新驱动战略,完善服务生态,打造主体多元、孵化高效、发展可持续的孵化体系,聚焦重大技术突破和标志性产品,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培育创新企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新型业态,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提供支撑。
第五条 市孵化器聚焦服务能力建设,满足基本孵化条件,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标准化服务。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全市孵化器发展规划、认定标准制定、市孵化器认定、评价监督及管理;指导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孵化器培育与管理。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孵化器的培育、认定初审推荐、绩效评价初审及日常运行监管;配合省科技厅开展工信部孵化器推荐相关工作。
县(市、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孵化器的培育、认定初审推荐、绩效评价初审及日常运行监管;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省科技厅孵化器推荐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市孵化器,须为独立法人,注册成立并实际运营满1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场地地址不跨县(市、区)且不超过3个;配套完善的办公、研发、中试等设施。
(二)服务团队。配备职业化运营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占机构总人数不少于60%),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其中,专职孵化服务人员(负责人、技术/投融资骨干)须持有孵化器从业人员或技术经理人相关证书,或者具备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初级及以上职称(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等相关方向);创业导师应为创业服务、金融投资、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领域业务专家,且具有相关行业高级职称。
(三)在孵企业。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少于20%;上自然年度新增注册企业占比不少于20%。
(四)投融资服务。上自然年度通过自有孵化资金、合作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单笔不少于10万元),或获得外部融资(单笔不少于10万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少于10%(不少于2家)。
(五)服务能级。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自然年度总收入不少于30万元,其中非房租及物业收入占比不少于30%;上自然年度至少2家在孵企业毕业。
(六)合规要求。近3年无重大环保、质量、安全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定义及认定标准,按照工信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一)主体申报。孵化器运营主体对照标准,通过“襄阳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汉江科联网)”(以下简称“汉江科联网”)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推荐。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汉江科联网”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
(四)实地核查。市科技局对拟认定对象开展实地核查。
(五)公示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公示期5个工作日),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为“襄阳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第十条 市科技局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市孵化器认定工作。
第四章 评价监督
第十一条 每年开展1次市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指标重点围绕孵化基础条件、孵化服务开展、企业培育成长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市孵化器运营进行常态化监督。市孵化器须通过“汉江科联网”按时填报绩效数据,确保真实准确;未按时填报的,纳入异常名录,并限期整改(整改期1个月);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市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
(一)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孵化器可优先推荐申报省孵化器;
(二)对连续2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孵化器予以撤销(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孵化器,市科技局将择优给予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包括人才引进、设备购置、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不得用于人员福利等非孵化服务类支出。
第五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五条 孵化器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须在3个月内向所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对外品牌名称变更。
(二)在同一地址,扩大或减少孵化面积超过原孵化面积20%的范围变更。
(三)新增及更换场地地址,与原场地不能跨县(市、区)。
(四)运营主体的工商登记名称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及运营主体变更为另一独立法人主体的主体变更。
第十六条 市孵化器重大事项变更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通知,组织开展市孵化器重大事项变更工作。
(二)主体申请。市孵化器运营主体对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核查上报。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申请对象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出具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四)审核备案。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实地核查情况及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提出拟变更名单及变更事项。
(五)公示变更。经公示无异议(公示期5个工作日),由市科技局发文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公告撤销市孵化器资格:
(一)填报数据严重失实;
(二)存在弄虚作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拒不配合监督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六)自行要求撤销。
自行要求撤销的市孵化器运营主体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因其他情形撤销的市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涉及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八条 市孵化器应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优化创新资源配置,运用数字化手段增强孵化效能。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完善创业导师体系,推广技术经理人机制。立足襄阳产业特色,创新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模式,构建“孵化—加速—产业化”全链条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助力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九条 市孵化器应强化加速功能,实施加速孵化计划,重点培育优质项目,提供早期投资、产品优化、产业资源对接等全链条服务,加速企业成长并培育新兴产业。
第二十条 立足襄阳区域特色和产业需求,推动市孵化器专业化建设,鼓励龙头企业、高校院所、投资机构等共建专业孵化器。支持市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创业群体,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资源开放共享,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引导塑造开放、多元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原《襄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襄阳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襄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办法》(襄科业〔2020〕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