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印发开发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阳开管办发【2018】35号
各有关单位:
《开发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28日
开发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开发区楼宇经济发展,优化提升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整合区域资源,打造高端服务业和总部企业集聚区,全面提升楼宇经济的整体规模和业态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楼宇经济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楼宇经济企业是指拥有或经营一定规模的商务楼宇,并为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的金融保险、邮电、研发、商务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高新技术服务、公共服务、文化创意等企业提供商务办公及公共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楼宇经济业主、运营机构和入驻商务楼宇企业的认定,由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专门的楼宇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产业发展、投资合作、财政运营、行政审批、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共同参与,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产业发展和统计部,负责统筹楼宇经济工作推进和落实,并负责入驻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商务楼宇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米以上,其中商务建筑面积在6000平米以上,且配备有商务办公需要的会议室、停车场(位)、无线网络、物业管理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楼宇经济企业。商务楼宇业主、运营机构为单一业主。
第六条 入驻商务楼宇,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统计“四上”要求的企业总部,在开发区设立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具有决策、行政、资产、采购、销售、研发等综合管理职能的大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市及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及孵化器。
第三章 政策奖补
第七条 管委会根据楼宇企业对经济和社会贡献(以下简称“经济贡献”)给予一定奖补。奖补幅度主要参考企业营业收入、税收、就业、投资等。
第八条 年度经济贡献首次达到3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单一业主商务楼宇,第一年按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首次达到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第一年按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次年起两年内按照区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补。
第九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商务楼宇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区级经济贡献在3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次年起两年内按照区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商务楼宇特色化集聚发展,凡入驻企业产业集聚率(特色企业占比)达到40%以上的,且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商务楼宇,给予业主单位或运营机构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十一条 对年度区级经济贡献30万元以上的,经营满一年且租期在三年及以上,入驻商务楼宇办公的法人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使用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助。补助标准:对租赁楼宇办公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企业每平方米20元∕月的租金补助;对租赁楼宇办公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每平方米15元∕月的租金补助。租金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经营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对新购置商务楼宇用作自身经营,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购置费用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凡获得土地使用权建设总部企业大楼的,根据其经济贡献和就业贡献,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在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或地区总部企业,采取“一年一议”的办法,在办公用房租赁、购置与建设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出台之前已被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根据其对开发区贡献给予租赁楼宇办公面积适当补助,也可转按本办法执行,直至享受优惠政策满三年。
第十五条 优惠政策享受从符合奖补条件年度计算,暂定奖补扶持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 凡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符合条件的商务楼宇业主、运营机构和商务楼宇入驻企业,自经营纳税之月起,按照上述优惠政策规定,正常运行一年后,由产业发展和统计部提出政策扶持意见,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将奖补资金拨付给企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在开发区办公经营,但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缴纳税费的企业,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迁入开发区,且在税务部门缴纳税费的,视同新引进入驻的楼宇企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政策,与开发区已执行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选择,但不能重复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认定的企业,如果在税收、环保、劳动、安全等方面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于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要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并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上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与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和统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