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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
宜政办发〔2007〕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64号令)和安徽省民政厅等六部门《转发民政部等国务院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民福字〔2006〕54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流浪乞讨病人实行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救治对象是我市市区范围内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二、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病人的定点医院;市传染病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传染病人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仅对属于救治范围的疾病提供医疗服务。

三、民政、公安、市容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责任将流浪乞讨病人及时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或通知市120急救中心。急救中心在接到有关部门通知或群众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将患者及时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定点医院对有关部门或热心群众送来的流浪乞讨病人,应立即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

定点医院接诊后,在救治的同时应尽快通知民政部门所属的市救助管理站界定病人的属类。市救助管理站应在接到医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对收治对象的身份、救助属类进行甄别和确认,对符合救助范围的,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出具相关证明。

四、市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定点医院收治流浪乞讨病人,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诊疗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流浪乞讨病人的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账单、门诊票据等形成一人一档。住院伙食费按市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标准执行。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费用,单独记账,单独核算。

经治疗,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可根据甄别的身份等具体情况,属救助范围且自愿接受救助的,由市救助管理站接回,或通过其他方式帮助其离院。无正当理由不出院的,医疗机构终止救治。

五、医疗救治经费从列入财政预算的城乡救助金中解决。市民政部门负责会同财政、卫生及有关定点医院成立审核小组,每半年对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市救助管理站根据审核情况与定点医院据实核算,不得拖欠医疗救治费用。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病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分别由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统筹解决。定点医院如有违规接诊或擅自扩大救治范围、弄虚作假、骗取救治资金的,将按有关规定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六、民政、卫生、公安和市容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对因工作不力、推诿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县(市)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八、本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来源:安庆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07-06-18 有效范围: 安徽 安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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