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绵府规〔2025〕6号
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绵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绵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发挥中国科技城优势,加快建成省域经济副中心,推动城市能级提升,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促进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打造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城市,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主城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具体包含:涪城区城郊街道、工区街道、城厢街道、石塘街道、青义场镇、新皂场镇、丰谷场镇、吴家场镇;游仙区经济试验区、涪江街道、富乐街道、游仙街道、科学城(春雷街道)、石马场镇、小枧场镇、新桥场镇;安州区花荄场镇、界牌场镇;科技城新区创业园街道、普明街道、永兴镇;经开区塘汛街道、松垭场镇;仙海区沉抗场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开展的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活动,包括:
(一)以改善整体居住品质、提升城市服务水平等为目的实施的存量资源改造类城市更新;
(二)以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等为目的实施的历史文化保护类城市更新;
(三)以激活城市发展动能、增强城市安全韧性等为目的实施的拆除新建类城市更新;
(四)以提升城市整体功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塑造城市空间新格局等为目的,对相对集中成片区域实施的综合类城市更新;
(五)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四条 城市更新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聚焦公共优先。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依托区域业态本底,科学确定经济社会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城市宜居水平;着力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着力构建现代公共服务体系,补齐城市发展短板,推动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
(二)“留改拆”并重,注重传承保护。坚持“留改拆”相结合,统筹实施棚户区、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市场、背街小巷、城中村、生态修复、功能修补等更新改造。坚持“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的文物保护工作要求,保护城市肌理,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地下埋藏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工业遗产、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全方位保护。融入现代城市发展理念,推动文化遗产保护、旅游、体育、商业等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纳入保护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活化利用。
(三)强化统筹联动,推动放权赋能。按照“市级统筹、属地主体、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的原则,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作为城市更新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市级部门加强指导。
(四)尊重公众意愿,发挥群众作用。将群众更新愿望强烈的片区优先纳入更新范围,做好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以片区为单元推动整体更新,实现城市更新可持续化。
第五条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优化城市设计,落实城市风貌管控、历史文化保护要求,彰显城市特色;
(二)优先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提升和改造,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三)落实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城市安全韧性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
(四)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提升建筑能效和街区环境水平,打造绿色生态城市;
(五)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集约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六)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
(七)落实国家对城市更新中相关指标控制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级统筹、部门联动、分级落实”的工作格局,加强政策统筹,强化资金等保障,稳妥有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第七条 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组织实施城市更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统筹指导和协调支持,完善制度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国动办、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依法按职责分工,指导推动城市更新工作。
第三章 更新规划、计划和实施
第九条 市住建委和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分别建立市、区(园区)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城市体检结果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依据。市住建委负责开展城市级体检评估工作。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开展辖区体检评估工作,组织做好城市更新单元、社区、住房三个维度城市体检评估。
第十条 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绵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内容,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深入开展公共服务、交通、市政设施承载能力研究等工作,明确更新对象、更新方式以及土地使用、道路交通、配套设施、风貌形态、产业发展、文化保护、环卫基础设施等内容。涉及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的,按程序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城市体检评估结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经市住建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级部门联合审查后,纳入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库管理。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应当包括城市更新实施范围、实施主体、现状概况、更新内容、资金平衡、实施进度安排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列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依法确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牵头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方案的意见征询、组织实施,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积极做好城市更新的政策解读与公众宣传工作。
为维护公共利益与安全确需实施更新改造的项目,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在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前提下,依法确定实施主体。
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城市更新范围、功能定位、产业策划、实施方式、用地方式、设计方案、建设运营方案、资金平衡方案等内容。
第四章 更新实施方式
第十四条 实施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工业遗址等历史片区保护与活化城市更新的,应当符合国家、省以及《绵阳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绵阳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绵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的要求,加强保护传承与活化利用。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依法开展与文化旅游、商业消费、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等融合发展的特色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实施改造类项目,可以采取修缮、改建、扩建、局部拆除等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实施。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的,应当统筹考虑群众意愿、消除安全隐患等因素,完善养老、托育、体育、文化等便民服务设施,并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第十六条 实施综合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坚持“留改拆”相结合、片区统筹推进,结合本办法规定的改造、保护方式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拆除新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可以采取自有存量土地改造、不动产权益转让、房屋征收等方式实施。
第五章 规划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采取净地出让方式实施的更新改造项目,在开发强度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更新改造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同一个详细规划单元范围内,由项目所在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在涉及容量平衡的地块均有条件实施建设的基础上进行容积率平衡研究,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时统筹考虑。
第十九条 在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等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利用既有建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可实行用途兼容使用。
第二十条 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第二十一条 城市更新项目优先按照现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受项目周边已建成建筑等限制,建筑间距不能满足现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在满足国家消防、安全等强制规定的前提下,兼顾建筑形态、建筑功能、建筑适用性和城市风貌,新建建筑间距因地制宜确定,公示征求有关相邻权利人意见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于危旧房(非成套)改造类项目,采取原址自主重建改造的,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经征求有关相邻权利人意见,新建建筑退间退距、绿地率、车位配比等按不低于房屋建筑拆除前水平控制。
第二十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在满足安全、风貌管控等要求下,积极保护历史文化资源,新增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的建筑容量,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第二十四条 城市更新项目中的新建住宅部分,因客观条件限制,执行现行工程建设规范确有困难时,在保障安全和基本居住品质的前提下,其技术标准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项目设计中,凡涉及隔声、防水、防串味等直接影响居住品质的工程设计,均应严格执行现行规范标准。相关要求和具体做法,必须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并确保落地。
第六章 土地支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采取整体连片拆除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征收搬迁,收回土地使用权,向社会公开出让。涉及原址安置还房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明确安置房还房及成本返还等有关要求,并将其作为土地出让附加条件。
第二十六条 拆除重建类项目具备独立划定安置住房建设用地条件的,可实行划拨方式供应。项目建设主体可根据安置住房建设需要,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划拨转出让有关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七条 拆除重建类项目确需整合周边零星地块的,由政府组织实施征收搬迁,回收土地使用权,被整合零星土地依法依规出让给整合改造主体。
第二十八条 对既有建筑进行更新改造,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规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擅自转让的情形外,可由实施主体与物业权利人平等协商,物业权利人将不动产权益转让给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依法完成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根据新规划条件按程序办理完善土地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鼓励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实施土地混合开发利用,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七章 财税支持政策
第三十条 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统筹实施本辖区内城市更新及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依法依规自行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融资和贷款偿还,自负盈亏。
第三十一条 市级财政将纳入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库管理的城市更新项目内土地净收益地方留存部分、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全部返还区(园区)财政,专项用于城市更新。城市更新项目范围,拟拆除商业、住宅用地规模,根据专项规划和区域实际由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等具体确认。原则上项目范围内新增用地超出所拆迁商业、住宅用地范围50%的部分,土地净收益分享政策不变,仍按原体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统筹用好现有支持政策,加大对上争取力度,优先支持具有示范效应的城市更新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上级专项资金,用足用活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级财政每年根据城市更新年度计划,适度安排资金给予城市更新项目补助。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城市更新,强化信贷支持。完善市场化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推动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第三十四条 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三十五条 鼓励电力、通讯、燃气、水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对城市更新给予支持,按照国省相关政策要求,适当减免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实施的项目,按《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绵府规〔2023〕7号)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出台的有关城市更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最新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