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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管理的通告(试行)【有效期2年】

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管理的通告(试行)
潜政规〔2025〕4号


为强化潜江市公共场所噪声污染防治,营造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公共场所噪声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施工噪声管控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22:00-次日6:00进行施工作业。各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免12:00-14:00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提前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申请办理证明,并向附近居民公告,同时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

二、规范街道公园广场活动

社会组织或个人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遵守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限制性规定。每日12:00-14:00、21:00-次日6:00期间,不得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露天卡拉OK、乐器演奏等娱乐、健身活动。其他时段开展活动时,音量应控制在60分贝以下;在学校、医院等重点敏感区域周边开展活动的,须自觉降低音量,并服从相关部门管理要求。

三、加强室内装修管理

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四、强化商业活动噪声管理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营业性文化、娱乐、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五、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



2025年10月9日

来源:潜江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5-10-09 有效范围: 湖北 潜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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