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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甬市监法〔2022〕452号


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事由对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本细则所称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或者减少处罚种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同时还规定其他处罚种类的,减少其他处罚种类中的一种或者几种;也包括法定罚款幅度为一定金额、倍数或者百分比的,决定罚款的数额低于最低金额、倍数或者百分比。

第三条  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四条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自觉守法;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第五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应当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包括: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包括: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当事人因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违法行为性质较轻;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三)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四)案涉经营额、货值金额、数量较小;

(五)涉案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合格或者符合标准;

(六)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第九条  “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危害程度较轻或者范围较小;

(二)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三)已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四)主动与违法行为受害人达成和解;

(五)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改正;

(二)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

(三)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改正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完成。

第一款所列三种改正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决定时给予综合考虑。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二)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

(三)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责任;

(四)当事人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或者相关授权;

(五)其他能够反映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因素。

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初次违法是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均未查询到当事人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形确定合理期限。

第十四条  对已列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按照两个清单所列的条件进行处罚裁量。个案不适用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处理决定。

对未列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为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按照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说明裁量的事实、理由、依据,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援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法律依据,本细则以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可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

第十七条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结果或者客观情况的变化实施动态调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版)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一、商事主体监管类

1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
2.
违法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
3.
及时改正;
4.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
2.
及时改正;
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监管类

3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
3.
危害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未在广告中标明广告引证内容出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
3.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仅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
4.
危害后果轻微;

5.及时改正。

《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5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
3.
专利合法有效,仅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4.
危害后果轻微;

5.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6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
3.
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仅未载明许可证书号;
4.
危害后果轻微;

5.及时改正。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核验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广告主相应资质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
3.
危害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应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资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应当核验广告主的相应资质。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核验广告主相应资质的。

8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审核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未审核所链接的下一级页面中与前端广告相关内容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
3.
危害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审核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应当一并审核所链接的下一级页面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内容。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审核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未审核所链接的下一级页面中与前端广告相关内容的。

9

下一级页面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修改相关内容后未告知前端页面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
3.
危害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下一级页面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修改相关内容后,应当告知前端页面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前端页面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再次进行审核。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一级页面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修改相关内容后未告知前端页面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

10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在其广告展示页面中标明广告发布者名称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
3.
危害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广告展示页面中标明广告发布者名称。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标明广告发布者名称的。

三、网络交易监管类

11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
3.
危害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12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
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3.危害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13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有关信息或者设置不合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
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3.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
4.
危害后果轻微;

5.及时改正。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14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价格监管类

15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及时改正;

4.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0元。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五、知识产权监管类

16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申请商标注册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
违法生产销售时间不超过3个月;
3.
违法经营额不超过3万元
4.
危害后果轻微;

5.及时改正。

《商标法》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
利用自身办公场所或通过自营网站或自媒体宣传;
3.
危害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六、产品质量监管类

18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
违法使用时间不超过3个月;
3.
危害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版)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一、网络交易监管类

1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搭售商品、服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搭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不超过3万元;

2.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
及时改正。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
2.
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
及时改正。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价格监管类

3

不正当价格行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
违法经营额不超过5000元;

3.危害后果较轻;

4.及时改正。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产品质量监管类

4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违法销售经营额不超过3万元;
2.
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3.
及时改正。

《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违法销售经营额不超过3万元;
2.
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3.
及时改正。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违法销售经营额不超过3万元;
2.
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3.
及时改正。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  任何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2.
销售者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3.
危害后果轻微。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2.
销售者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3.
危害后果轻微。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2.
销售者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3.
危害后果轻微。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2.
销售者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3.
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1

销售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2.
销售者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3.
危害后果轻微。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2-12-22 有效范围: 浙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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