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建字〔2025〕6号
附件:江西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会计核算指引
附件
江西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会计核算指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充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公共收益的会计核算采用复式记账法。
三、公共收益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四、公共收益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经营收支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五、公共收益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公共收益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公共收益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公共收益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六、公共收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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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科目编号 |
科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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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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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01 |
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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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02 |
银行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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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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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1 |
其他应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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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净资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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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001 |
累计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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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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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001 |
共有部分经营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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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4001-1 |
房屋租赁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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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4001-2 |
公共停车泊位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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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4001-3 |
广告位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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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4001-4 |
摆摊设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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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4001-5 |
快递柜、净水机、自动售卖机等场地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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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4001-6 |
移动通信设施场地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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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4001-7 |
设备残值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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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4001-8 |
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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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4001-9 |
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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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本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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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5001 |
公共收益经营管理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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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5001-1 |
物业服务人提取的合理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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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5001-2 |
经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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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5001-3 |
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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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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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6001 |
公共收益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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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6001-1 |
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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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6001-2 |
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与改造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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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6001-3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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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6001-4 |
人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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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6001-5 |
第三方委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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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6001-6 |
房屋保险、体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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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6001-7 |
设施设备增设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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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6001-8 |
抵扣物业费、水电公摊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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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6001-9 |
其他支出 |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入账说明
一、资产类
1001.现金 本科目核算公共收益现金的各种收入和支出,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
1002.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公共收益账户银行存款的各种收入和支出,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季度终了应结出余额。
二、负债类
2001.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的是指与公共收益账户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等。
三、净资产类
3001.累计结余 本科目是反应每个核算周期末公共收益的结余情况,每个核算周期应将所有的收入及支出结转到本科目。
四、收入类
4001 共有部分经营收入
4001-1.房屋租赁收入是指出租业主共有的经营用房所取得的收入。
4001-2.公共停车泊位收入是指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停车位、占用公共道路和场地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位所取得的收入。
4001-3.广告位收入是指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所取得的收入。
4001-4.摆摊设点收入是指在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位用于摆摊设点所取得的收入。
4001-5.快递柜、净水机、自动售卖机等场地收入指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位设置快递柜、净水机、自动售卖机等所取得的收入。
4001-6.移动通信设施场地收入是指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位设置移动通信设施所取得的收入。
4001-7.设备残值收入就指处置经业主大会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等所取得的收入。
4001-8.其他收入是指除1到7项之外利用共有部位经营所取得的收入,须注明具体收入内容。
4001-9.利息收入是指上述1到8项收入总和在报告期内产生的利息总额。
五、成本类
5001 公共收益经营管理成本
经营管理成本是指因取得经营收入而直接或间接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包括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经营两种情形。其中:
5001-1.物业服务人提取的合理成本是指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的,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人合理成本的费用。
5001-2.经营费用是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经营时,在取得经营收入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发生有关费用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水费、电费等。
5001-3.税费是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经营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取得经营收入的过程中应当缴纳的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六、支出类
6001 公共收益支出
6001-1.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将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配并存入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分户账。
6001-2.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与改造费用是指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规定,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与改造的产生的费用支出。
6001-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是指按照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约定,按比例提取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正常运作所需的通讯费、纸张费、邮递费等日常办公费用。
6001-4.人员报酬是指业主大会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及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报酬或者补贴。
6001-5.第三方委托费用是指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鉴定、财务审计、招标代理等费用。
6001-6.房屋保险、体检费用是指支付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体检费用。
6001-7.设施设备增设费用是指增设全体业主共有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智能安防设施、文体设施等设施设备费用。
6001-8.抵扣物业费、水电公摊费用是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支付应由业主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
6001-9.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1到8项之外所产生的支出,须注明支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