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三月三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五府办规〔20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三月三广场管理规定》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三月三广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五指山市三月三广场秩序、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进入五指山市三月三广场范围内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功能定位。三月三广场是五指山市集民族文化展示、公共活动集聚、便民服务供给、应急避难保障于一体的城市核心公共空间,主要承担以下功能:
(一)民族文化展示功能。作为传承和弘扬黎族苗族文化的重要载体,承接“三月三”等民族节庆活动,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民俗特色与文旅资源,打造城市文化名片。
(二)公共活动集聚功能。为市民提供休闲健身、文化娱乐、社会交往的公共活动空间,承接各类公益宣传、文化展演、群众体育等活动,满足不同群体的公共文化需求。
(三)便民服务供给功能。配置应急服务、志愿服务、信息咨询等便民设施,为市民和游客提供多元化公共服务,提升城市公共服务便利度。
(四)应急避难保障功能。按照国家应急避难场所标准建设,具备应急疏散、临时安置、物资储备等功能,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为周边群众提供安全避难场所。
第四条 开放时间
(一)社会公众和单位。每日6:00至23:00时段开放,23:00至次日6:00为维护巡查时段,特殊情况可调整并公示。
(二)文体娱乐活动。允许时段为:上午07:30至12:00,下午15:00至22:00。在允许时段开展文体娱乐活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合理控制音量,严格按照我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噪声管控标准执行,提倡采用无线耳麦、无外放音响开展活动。
文体娱乐活动禁止时段为:中午12:00至15:00,晚上22:00至次日07:30。禁止时段严禁使用任何音响器材开展文体娱乐活动,中考、高考及重大活动期间按专项管控要求执行。
第五条 管理原则。三月三广场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原则,实行主管部门统筹、多部门协同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广场容貌与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 容貌管理标准
(一)设施维护。广场内雕塑、喷泉、座椅、照明设施、电信设施等公共设施应保持完好,无破损、污渍;绿化植物定期修剪,无杂草、垃圾。
(二)户外设施设置。广场内设置广告牌、宣传栏等户外设施,需经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定期维护更新,出现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三)禁止行为。禁止损毁广场地面、护栏、照明设施、电信设施、公告栏、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禁止在广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护栏、电杆、树木上涂写刻画、晾晒衣物、吊挂物品;严禁擅自搭建临时构筑物。
第七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保洁要求。广场地面无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及时清运,保持容器整洁、无满溢、无异味。
(二)宠物管理。携带宠物进入广场的,应当为宠物束牵引绳;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严禁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广场。
(三)施工管理。广场内施工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四)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美观。广场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其他影响广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章 准入活动清单
第八条 准入活动正面清单。允许在广场内开展下列活动:
(一)公益类活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政策宣传、文化惠民演出、科普教育、志愿服务、公益捐赠、非遗展示展演等公益性活动;
(二)文化体育类活动。政府主办或认可的民族节庆活动(如“三月三”)、群众文化展演、艺术展览、传统体育赛事、全民阅读推广等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三)群众自发休闲健身活动。市民自发开展的广场舞、健身操、太极拳、合唱、乐器演奏等休闲健身娱乐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关于活动时间、噪声控制、场地使用及安全秩序的要求,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第九条 禁止活动负面清单。严禁在广场内开展下列活动:
(一)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以及非法宗教活动、封建迷信、非法集会、传销、赌博等违法违规活动;
(二)未经审批或备案的大型商业活动、经营性培训、产品展销、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占用公共资源牟利的活动;
(三)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高噪声设备,噪声排放超标、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和机关单位办公秩序的活动;
(四)可能损毁广场公共设施、损坏绿化植被、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包括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明火祭祀、未经主管部门安全、场地审批,擅自搭设大型充气游乐设施、游乐设备等;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影响广场正常公共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公共秩序与活动管理
第十条 公共秩序维护。广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各类不文明行为,维护广场良好公共秩序。严禁在广场内乞讨、未经许可兜售物品、散发小广告;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设备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与办公秩序。广场内禁止机动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入(工作生产车辆、应急救援车辆、残疾人无障碍电动轮椅除外);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十一条 公共公益活动管理。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使用广场开展各类集中活动,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五指山市市政服务中心书面报备,提交活动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活动涉及文旅、应急、公安等专项管理事项的,由活动举办人自行提前向对应主管部门报批,相关审批文件由举办人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文体娱乐活动管理
(一)声音分贝要求。分贝上限,本广场区域规划为居住、公共活动混杂2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以市政府批准的声环境功能区划为准),广场内声源日常管控上限为昼间60dB(A)、夜间50dB(A),仅作管理劝导标准;噪声行政执法判定严格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执行,以广场周边居民住宅、机关办公楼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窗外1米、距地面1.2米处为法定监测点位,敏感建筑地块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执法限值执行昼55dB(A)、夜间45dB(A);监测应当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噪声监测设备。
(二)活动规范。场地划定,广场管理单位应在广场内划定固定广场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区域,明确标识并公示,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开展活动;设备管理:活动组织者应使用低噪声音响设备,避免使用高音喇叭;活动结束后及时关闭设备,清理场地垃圾;多支队伍同时活动时,自觉分散分区,避免拥挤挤占公共通行空间。
(三)监督与处罚。广场管理单位应对广场舞等文体娱乐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超时、超分贝或违规使用设备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可联合社区居委会进行调解,经劝阻调解仍不改正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对违反时间或分贝规定、经劝阻调解仍不改正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广场使用管理
本广场为公益性聚散广场,同时划定为应急避难场所。单位或个人临时使用广场须经管理单位同意,无特殊情况不得长时间占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范围、时段开展活动。活动期间须自行设置垃圾、废弃物临时收集容器,保持场地整洁;活动结束后即时清场、恢复原貌,不得损坏广场设施。使用人应当服从广场管理人员的合理管理(含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违反本规定的,管理单位可予以劝阻、警告;管理单位现场劝阻、劝导无效的,固定视频、照片等证据线索,区分违法情形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依法处置。
第五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主管与管理单位及职责。本广场由五指山市市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主要职责:
(一)规划与标准执行。落实广场容貌、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等相关规划与管理标准(含设施维护、环境卫生、车辆停放等标准)。
(二)设施建设与维护。统筹广场照明、座椅、公厕、健身器材、挡车护栏、标识标牌等公共设施的新建、改造与日常养护,定期巡检,保障完好可用。
(三)环境卫生保洁。落实日常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保持场地及设施整洁;劝阻乱扔垃圾、宠物随地便溺等不卫生行为。
(四)公共秩序维护。劝阻躺卧座椅、践踏草坪、占道经营、乱贴乱画、私设广告、乱堆乱放、乱晾晒、乱停放车辆等不文明行为;制止未经审批的大型集会、商业活动,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调相关部门规范周边非机动车停放;协助组织公益文化、文旅活动。
(五)应急管理。配合处置广场区域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件等突发情况,落实应急避险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执法部门(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广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市容秩序执法。依法查处广场内私自摆摊经营、乱贴乱画、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
(二)环境卫生执法。依法查处乱扔垃圾、宠物粪便不清理、破坏绿化等行为;
(三)设施保护执法。依法查处损毁广场公共设施(如雕塑、座椅、照明设备)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协同部门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广场治安管理,处置突发事件,查处广场内广场舞、乐器演奏等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非法集会、赌博、寻衅滋事等治安违法行为;重大广场活动统筹维护广场周边交通秩序。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划定、噪声污染专业监测、噪声技术判定工作。
(三)河南西社区。协助开展广场环境卫生宣传,组织居民参与广场维护、噪声矛盾调解志愿服务。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监督制约机制
(一)社会监督。在广场显著位置设置廉洁监督公示牌,市民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现场等方式举报广场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及广场管理问题,或提出广场管理相关意见及建议,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二)定期检查。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广场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市民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对在广场内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市政服务中心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线索,区分违法情形分别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指山市市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