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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国税函〔2007〕56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6-11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 桂国税函〔2010〕17号规定,201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2011)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原13%增值税税率货物转为11%征收,具体税率以财税〔2017〕37号为准。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鉴于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有粗加工、精加工的区别,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增值税税率明确如下:

一、凡以肉桂、桉树和香茅草为原料加工的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按增值税税率13%征收增值税

二、凡以初加工的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为原料,经精加工而成的纯度较高的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属于精炼油,按增值税税率17%征收增值税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