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府规字〔2020〕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3月12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 苏府规字〔2023〕15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加快构筑人才竞争发展新优势,奋力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市政府决定对人才落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四、申请及办理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对拟落户的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五、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所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凡发现违背诚信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予以惩戒。在人才落户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具体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八、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解读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20-05-19
为进一步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加快构筑人才竞争发展新优势,奋力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2020年3月18日,苏州市政府下发了《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基本情况
201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提出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我市以此为契机,同年7月制订发布的《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中第五条明确了我市人才引进落户相关政策,较好地服务了苏州经济发展需要。但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不断推进,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建设需要,政策中一些人才引进限制措施已不适应实际需求。同时,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违规代办落户,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政策有效落实。为保障政策执行的公平性、有效性、科学性,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新近出台的人才政策,有必要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畅通有序流动渠道,激发社会性流动活力,在立足实际的情况下,对人才落户政策适度调整优化是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增强竞争力的合理需求。
2019年5月,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牵头组织课题研究,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先后赴天津、广州、杭州、西安等城市进行实地调研,并参考对比了深圳、南京、宁波等城市的做法,会同市人才办、发改、教育、公安、财政等部门研究起草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方案,草案起草过程中也多次听取了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的建议和意见。2020年1月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在对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充分研究基础上,3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并于3月18日对外公布了《通知》。
二、背景依据
《通知》的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八条,包括人才落户对象和条件、申请及办理方式、职业技能人才的相关约定、违规惩戒办法、文件适用范围、实施日期等条款,较以往政策相比,本次调整主要考虑和突破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灵活有序,新增落户方式。《通知》对尚未来苏工作的本科及以上人才提供了“先落户后就业”的新落户方式,放宽了人才落户的条件,但同时限定人事档案转入后方可申请落户,以确保人才有效真实落户,维护正常落户秩序。如,第一条规定,“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是加快人才集聚,降低落户门槛。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既对标了深圳、南京、杭州等城市,又结合苏州实际,在社保缴纳期限、人才引进年龄、紧缺专业附加条款方面放宽或取消,保持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又避免人口大量涌入给公共资源和服务带来的压力过大。如,第二条规定,“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该条款取消了原“紧缺专业、急需的”附加条件以及男女落户年龄上限区别,男女落户年龄均放宽至45周岁,境内外具备相当学历的人才统一引进年龄要求。第三条规定,“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该条款将原工作缴纳社保满两年的要求放宽至6个月,并取消“紧缺专业、急需的”附加条件。
三是强化联动协同,增强监管要求。《通知》明确了各部门在处理人才落户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时的职责,努力构建公平公正的人才落户环境。如,第六条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对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惩戒,对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理。现行人才落户的政策实施范围仅限于苏州市区,各地权限不一,给人才的落户造成一定困难,新的政策强化了统一协同,各县市、区人才落户政策调整至与市区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