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7〕13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6-21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我省暂认可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江大南路9号,联系电话:0791-8306402、8331746)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报告。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应事先经省局认可。
二、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外省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外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进行查证后,方可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三、免征增值税的审批手续由县级主管国税局办理。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