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黔国税发〔2007〕5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3-26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
)规定,现行有效
优税网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
),以下简称《
补充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认真组织学习《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
黔国税发〔2006〕204号
)和《
补充通知
》,正确理解和把握两个文件精神,认真执行,规范管理。
二、各地应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让纳税人掌握相关的政策规定。
三、各地应加强对《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开具、收受等情况的跟踪管理和检查。属于《
补充通知
》第一条第三、四款情况的,销货方纳税人应将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粘贴在《通知单》第二联后备查。
四、各地在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