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盐政发〔2012〕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文件精神,我市对2011年5月31日以前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经市政府同意下发的以及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市委市政府两办名义联合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列入清理范围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经全面审查,其中予以保留文件113件,予以修改文件13件,予以废止文件12件。
二、2006年5月1日前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未列入公布目录的,均予以废止。

附件:1.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3件)
2.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13件)
3.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1:

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3件)



1. 盐城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1994〕257号)

2.盐城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1996〕346号)【已被 盐城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废止】

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1998〕165号)

4.盐城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盐政发〔2000〕51号)

5.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盐政发〔2000〕193号)【已被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废止】

6.盐城市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2000〕275号)【已被 盐城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办发〔2014〕66号废止】

7.盐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捕捞养殖设施管理办法( 盐政发〔2002〕3号)【已被 盐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废止】

8.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2〕11号)

9.关于工业项目收费减免的实施办法 (盐政发〔2002〕57号)【已被 盐城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办发〔2014〕66号废止】

10.盐城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盐政发〔2002〕86号)【已被 盐城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办发〔2014〕66号废止】

11.盐城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盐政发〔2002〕198号)

12.盐城市海堤管理办法(盐政发〔2002〕228号)

13.盐城市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中责任制追究规定(盐政发〔2003〕133号)

1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区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的通知(盐政发〔2003〕175号)

15.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3〕185号)【已被 盐城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办发〔2014〕66号废止】

16. 盐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盐政发〔2003〕248号)

17.盐城市城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2004〕144号)【已被 盐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废止】

18.盐城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盐政发〔2004〕253号)

19.盐城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盐政发〔2005〕60号)【已被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废止】

20.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05〕127号)

21.盐城市价格监测暂行规定(盐政发〔2005〕148号)

22.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决定落实工作的意见  (盐政发〔2005〕180号)

23.盐城市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制规定(盐政发〔2005〕186号)

2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6〕27号)

25.盐城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盐政发〔2006〕84号)

26.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盐政发〔2006〕200号)

27.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粮食应急保供预案》的通知(盐政发〔2006〕218号)

28.盐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非税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06〕248号)

29.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卷烟零售店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6〕263号)

30.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盐政发〔2006〕268号)

31.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集中区建设的意见(盐政发〔2007〕8号)

32.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盐城市市区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盐城市市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7〕58号)

33.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7〕94号)

3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07〕140号)【已被 盐城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办发〔2014〕66号废止】

35.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7〕220号)

36.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7〕238号)

37.盐城市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发〔2008〕8号)

38.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通知(盐政发〔2008〕79号)

39.盐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规定(盐政发〔2008〕82号)

40. 盐城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2008〕102号)

41.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8〕104号)

42.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盐政发〔2008〕115号)

43. 盐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发〔2008〕120号)

44.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盐政发〔2008〕121号)

45.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8〕122号)

46. 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盐政发〔2008〕124号)

47.盐城市市区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发〔2008〕129号)

48. 盐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盐政发〔2008〕130号)

49.盐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盐政发〔2008〕132号)

50.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特困下岗失业人员爱心助保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8〕172号)

51.关于印发盐城市区城市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8〕173号)

52.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进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08〕175号)

53.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意见(盐政发〔2008〕176号)

54.关于促进市区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盐政发〔2008〕179号)

55.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盐沪合作共建的政策意见(盐政发〔2008〕186号)

56. 盐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盐政发〔2008〕189号)

57.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房屋产权分户和拆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盐政发〔2008〕208号)

58.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8〕215号)

59.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盐政发〔2008〕231号)

60.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8〕232号)【已被 盐城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办发〔2014〕66号废止】

61.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的意见(盐政发〔2009〕20号)

62.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9〕65号)

6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9〕68号)

6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09〕74号)

65.盐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实施办法(盐政发〔2009〕77号)

66.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盐政发〔2009〕100号)

67.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盐政发〔2009〕134号)

68.盐城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盐政发〔2009〕151号)

69.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风电和光伏产业发展的意见(盐政发〔2009〕159号)

70.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建立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8〕216号)

71.关于加强全市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09〕240号)【已被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废止】

72.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投融资平台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9〕250号)

7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09〕273号)

74. 盐城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盐政发〔2010〕3号)

75.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盐政发〔2010〕18号)【已被 盐城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办发〔2014〕66号废止】

76.盐城市市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盐政发〔2010〕82号)

77.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工作促进企业做强做大的意见(盐政发〔2010〕86号)

78.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0〕168号)

79.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盐政发〔2010〕205号)

80.关于推进大丰海洋生物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意见(盐政发〔2010〕218号)

8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10〕230号)

82.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盐政发〔2010〕236号)

8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盐政发〔2010〕247号)

8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意见(盐政发〔2011〕56号)

85.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通榆河保护区项目准入管理的通知(盐政发〔2011〕105号)

86.关于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的意见(盐政发〔2011〕108号)

87.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盐发〔2006〕32号)

88.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盐发〔2009〕7号)

89.盐城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盐发〔2011〕18号)

90.关于加强全市沿海战略性资源开发使用管理的意见(盐发〔2009〕14号)

91.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盐发〔2009〕19号)

92. 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补贴暂行办法》和《盐城市市区公有平房住宅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03〕112号)

93.关于转发市发展计划委等部门制定的《盐城市节能建筑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04〕32号)【已被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废止】

9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04〕107号)

95.关于印发《盐城市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06〕85号)【已被 盐城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办发〔2014〕66号废止】

96.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07〕135号)【已被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废止】

97.盐城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盐政办发〔2008〕82号)

98.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09〕37号)

99.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驻盐高等院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盐政办发〔2009〕61号)

100.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市区深基坑工程监管维护市政设施安全运行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09〕102号)

101.盐城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办发〔2010〕108号)

102.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在盐城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盐政办发〔2010〕150号)

103.市政府转发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向农村延伸的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163号)

104.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188号)

105.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217号)

106.关于印发《盐城市党政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盐办发〔2005〕51号)

107.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镇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园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盐办发〔2008〕2号)

108.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盐政规发〔2009〕2号)

109.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盐政规发〔2009〕3号)【已被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废止】

110.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盐政规发〔2009〕4号)【已被 盐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废止】

111.盐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盐政规发〔2010〕2号

112.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1〕1号)【已被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废止】

113.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盐政规发〔2011〕2号)【已被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废止】



附件2:



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13件)



一、盐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盐政发[1992]133号)【已被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废止】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市管河道(湖泊)及其配套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向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在办理场所公布办理审批手续所需报批材料的目录。”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1.是否符合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是否符合水利规划;3.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水利技术要求,是否妨碍防汛抢险;4.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5.水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市、县(市、区)两级河道主管机关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五)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二、盐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发[1993]111号)【已被 盐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废止】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根据河道、湖泊及其配套工程设施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原则。市管的河道、湖泊及其配套工程设施,除市属单位管理的外,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堤防、岸线、水域的审查,工程管理状况的检查监督,对防汛岁修以及重点工程除险加固给予经费补助,重大水事案件的查处以及部分规费的征收工作;县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具体管理(市属管理单位管理的除外),负责水事案件的查处、有关规费的直接征收工作,加强维修、养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本市境内河道、湖泊及其配套工程设施的分级管理权限分别是:苏北灌溉总渠、废黄河(即中山河、杨庄闸以下)、里下河湖荡、滞洪区、行洪区、海堤以及省直接管理的涵闸站,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的河道及其配套建筑物按照《盐城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盐城市城市防洪规划区内的河道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其他河道由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划定,报设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经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报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占用的水利工程,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并办理划界、放样和签订管理、缴费等协议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申请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四)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经批准已投入运用的各类工程设施,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重新进行登记。”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在河道内设置渔坞、鱼网、鱼罾、鱼簖、网箱等各类捕捞养殖设施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七)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盐城市防洪实施办法(盐政发[1999]274号)【已被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废止】

(一)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防洪抗讯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1.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防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本地区有关防洪措施;2.建立健全本地区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常设办事机构;3.按照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快防洪工程建设;4.部署和组织本地区汛前检查和清障,做好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等安全度汛的各项准备;5.贯彻执行上级重大防汛调度命令,做好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抗洪抢险,及时安全转移受灾人员;6.负责解决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7.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生产,恢复水毁工程,保持社会稳定。”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本市的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当河道、湖泊的水情预报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历史自高洪水位,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

(三)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依据《防洪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盐城市水政监察实施办法(盐政发[2000]228号)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或《行政执法证》,并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五、盐城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盐政发[2002]158号)

(一)在第二条第二款与第三款之间增加一款:“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单位,是指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由市、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管理的专业机构。”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白蚁防治质量监督所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日常管理、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

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白蚁防治质量监督所的指导和质量监督。”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存放、专人管理的药物仓库;

3.有3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从事白蚁预防工作的机构应开设财政专有监管账户;

4.有3名以上生物、药物检测、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以及3名以上取得人事主管部门颁发的白蚁防治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

5.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受理流程、施工操作规程、收费标准、投诉处理应予以公示,并对信息统计报表、仪器设备管理、药剂存储使用、业务档案管理、应急预案、财务管理、廉洁自律、职业道德、考核检查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

(四)将第六条改为:“白蚁防治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白蚁防治从业人员须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白蚁防治人员岗位证书》后方能从事白蚁防治工作。取得《岗位证书》的白蚁防治人员,应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白蚁防治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排毒疗养。”

(五)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第十二条中的“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修改为“白蚁防治单位”。

(六)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所收费用应专款专用”修改为:“所收费用应纳入财政预算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七)删去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的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八)将第十七条中“第六条”改为“第五条”;罚则改为“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将第二十条中罚则改为“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出相应调整。

六、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流动摊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2]212号)【已被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废止】

(一)将第一条中“《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改为“《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 “市区范围内除市政府批准设置的流动摊点临时疏导安置点、小贩中心(以下简称疏导场所)和便民服务点外,其他公共场所均不得摆摊设点、搭建亭棚从事经营活动。”

(三)将第六条中的“房管”修改为“房产”。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需要恢复小贩中心、疏导点和便民服务点所占道路及场地原功能时,疏导点和便民服务点内摊点应积极配合撤摊。”

(五)第九条修改为:“市区流动摊点临时疏导点、小贩中心的设置由市政府批准。”

(六)第十条修改为:“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疏导点、小贩中心和便民服务点进场摊点的审批和疏导点管理工作。”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擅自摆设的流动摊点的取缔工作。”

(八)第十五条修改为:“为解决市区部分无业人员的生活困难,按照疏堵结合原则,在市区适当地段设置疏导点和小贩中心。”

(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中的“疏导点”均修改为“疏导场所”。

(十)第十八条修改为:“按照先纳入后逐步规范的原则,在疏导场所内除按规定收取卫生保洁费外,其他部门不得乱收费。”

(十一)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临时疏导场所坚持规范管理。”

(十二)第二十条第(五)项修改为:“统一发放由市城管局监制的《市区疏导安置摊点临时准入证》。”

(十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今后在新区、生活小区规划建设以及旧城改造过程中要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小贩中心、特色街、小商品市场、菜市场等各类市场,完善城市市场功能,采取优惠政策,将部分门面、摊位,面向流动摊点经营业户招租,吸纳流动摊点从业人员入场入室经营,逐步减少疏导点数量,直至取消疏导点。”

(十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为方便市民生活,在市区适当位置设立临时报刊亭、放心早餐点、非机动车修车点、钥匙锁具修配点、皮包(鞋)类维修点等便民服务点。”

(十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区城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和规划许可在市区适当场所统一勘定一定数量的便民服务点,按市场化运作进行拍卖,拍卖所得费用专项用于便民服务点的日常管理。”

(十六)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亭棚、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区城管部门按照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十七)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出相应调整。

七、盐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防办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盐政发[2003]92号)

(一)删去第一点“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范围”中第二项中第2点、第3点及第4点的相应内容。

(二)删去第二点“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标准”中第二、三项的相应内容。

(三)删去第三点“三、人防建设经费筹集办法”中第二项的相应内容。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出相应调整。

八、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通知(盐政发[2006]44号)

(一)将第一段落中“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修改为“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二)将第三点第二项修改为“(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位于盐城市境内的化工、染料、农药、酿造、制革、电镀等建设项目。”

(三)将第三点第三项修改为“(三)位于盐城市境内通榆河一级保护区以及盐城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含水域、陆域范围)的工业项目、区域开发项目和涉及水源保护的相关建设项目。”

(四)删去第三点中第四项“(四)盐城市区范围内的相关建设项目”的内容。

(五) 将第四点修改为“四、受盐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盐城市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和盐城市亭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审批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内和亭湖经济开发区内化工、染料、农药、酿造、制革及涉及通榆河和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外的原属盐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相关委托手续按规定依法办理。”

(六)将第六点修改为“六、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以及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禁止新上石灰法制浆生产线、年产2万吨以下黄纸板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严格限制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工、印染、电镀、制革、酿造等大中型项目或者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凡建设该类项目的,盐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应依法事先征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将第九点修改为“九、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环保技术服务水平,增强环保执法服务能力,全力为企业快上项目、上好项目提供环保技术支撑。要促成建设项目污染治理技术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的建立,积极筹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出谋划策,为企业的污染防治排忧解难,为我市污染因素复杂的建设项目论证污染治理方案。”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出相应调整。

九、盐城市通榆河管理办法(盐政发[2006]273号)【已被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办法的通知废止】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境内的通榆河内从事管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十、盐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2007]154号)

(一)将第十三条中“中低价位商品房(拆迁定销房)”修改为“中低价位商品房(征收安置房)

十一、 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盐政发[2009]104号)

(一)将第四十六条第七款中“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费用”修改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费用。”

十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市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盐政办发[2011]39号)

(一)将二、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部分中“(二)城市建设拆迁或征收项目中市区仅有一处房屋且拆迁或征收补偿款低于15万元的被拆迁人。”修改为“(二)城市建设征收项目中仅有一处房屋且征收补偿款低于15万元的被征收人。

十三、 盐城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盐政规发[2010]1号)

(一)将第十六条“(三)家庭成员已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房);(四)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第十八条“(二)家庭住房证明。指家庭成员所有住房证明,如公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拆迁住房安置协议或其他住房证明;”中的“拆迁”统一修改为“征收”。



附件3:

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

1.盐城市区拆迁定销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4号)

2.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我市涉农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06]240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住房保障政策的通知(盐政发[2006]281号)

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盐政发[2007]121号)

5.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07]146号)

6. 盐城市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2007]155号)

7.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LED和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08]112号)

8.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盐政发[2008]164号)

9.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盐政发[2008]170号)

10.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发[2008]203号)

11.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10]124号)

12.关于印发盐城市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07]90号)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