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保险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盐政规发〔201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29号)和《
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
苏政发〔2014〕124号
)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更好地为盐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深化改革创新、拓宽服务领域、健全市场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政策支持,不断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增强保险行业服务能力、提升保险资金投资地方的力度和效率,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我市金融体系的重要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原则。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给予必要的扶持;对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和金融改革创新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予以积极引导发展。
(二)目标任务。努力构建保险服务领先、保障功能完善、行业创新发展、市场诚信规范、与盐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到2020年,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力争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确保达到4500元/人,力争达到6000元/人。
二、统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三)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差异化、个性化养老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积极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产品,稳步发展理财型养老保险产品,加快发展涵盖居家养老、社区养老、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等方面的综合性养老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
(四)推动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对基本医保的补充作用,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各类医疗、疾病、失能收入损失和长期护理及与健康管理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增值服务。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医疗行为监督和医疗费用控制,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
(五)加大社会特殊人群、弱势群体风险保障力度。大力发展保险机构面向无养老保障人群以及独生子女家庭、失独老人、残疾人等人群的普惠型保险业务。积极探索民政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新模式,在救助、救济和优抚等领域引入保险机制,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全面保险保障。积极稳妥发展学生平安保险、校车安全保险等,构建完善的校园保障网络。
三、发挥社会“稳定器”功能,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
(六)积极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支持通过委托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提升公共养老、健康、综合治理等服务运行效率。完善大病保险运作机制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探索研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资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商业医疗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
(七)大力发展重点领域综合责任保险。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综合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密切关系公众利益的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园安全等七大领域作为综合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支持条件成熟的地方研究探索开展强制综合责任保险试点,构建“平安盐城”保险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支持开展游乐设施、电梯、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责任保险。
(八)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鼓励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方式,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研究建立企业通过购买有关商业保险替代缴纳各类保证金的机制。鼓励企业为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职工购买意外伤害和补充医疗保险。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增强社会抵御风险能力。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模式,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一体化工作,提高城乡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九)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发挥政府引导和财政支持作用,结合我市各类灾害事故发生特点和社会民生发展需求,研究建立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导、商业保险为平台、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开展地震保险、洪涝保险等区域性巨灾保险试点,分散因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增强我市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
四、支持发展“三农”保险,完善农业保障体系
(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巩固发展我市主要种养业保险,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推进创新,支持保险机构开发产量保险、价格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型产品和服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引导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加快农业保险示范工程建设。将保险业纳入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体系,充分调动涉农保险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各方积极性,努力拓宽农业保险的支持渠道。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相关基础数据以及灾害风险、业务经营等数据的收集与利用。
(十一)持续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扩面提质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府推进、商业化运行的推进模式,丰富和提高农村小额人身责任范围和保障金额,逐步实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责任与新农合互补、收费与新农合筹资同平台运作。
(十二)丰富和发展涉农保险服务。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推动发展地方农业保险特色险种、涉农信贷保证保险、农房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民养老健康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十三)创建盐城特色的农业保险运作新模式。完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准入退出与条款费率形成机制,规范各环节运作,制订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规范。强化信息披露,逐步实现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信息在各级政府公共网站上公示,经营情况在保险机构官方网站披露,并实现自主查询。探索将农业保险相关信息在乡镇、村公开,畅通信访渠道,充分发挥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村民和媒体的监督作用。
五、扩大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支持地方重大项目建设
(十四)支持保险资金积极参与我市经济建设。注重发挥保险资金体量大、投资期限长、安全稳定性强、融资成本低的优势,为我市基础设施、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引导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我市交通、通讯、能源、农村水利等基础项目及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参与我市沿海港口、港区、港城建设,支持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十五)有效落实多元化的信用增级措施,完善保险资金与地方重点项目对接机制。按照“集中资源、有效沟通、平行对接”的要求,搭建保企“资金与项目有效对接、投融资信息汇集共享”的合作平台。通过完善我市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加强重点项目遴选和推介,切实做好引资项目对接工作,争取与有投融资实力的大保险(集团)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加强对签约项目的服务和督查,加快项目落地、启动工作。
六、发挥保险对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引擎作用
(十六)优化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作用。结合我市集中建设智慧科技城创新驱动战略,通过打造区域经济产业发展相匹配的保险服务体系和模式,支持保险护航科技企业发展。积极推进专利保险、科技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项目保险等科技保险创新发展,推进科技保险风险补偿资金池建设,加大对科技企业关键设备、研发人员的保险扶持和服务力度。积极发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担机制,帮助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领域的辐射作用。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十七)加大保险支持外经贸企业“走出去”力度。增强对重点领域和市场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支持,简化审批程序,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进一步降低重点行业和企业承保成本,提高限额满足率,增强企业抢接订单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支持有资质的公司积极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平台建设,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创新保险品种,扩大承保范围。积极发展航运保险。
七、加快转型创新,提升保险行业发展水平
(十八)深化保险行业改革。落实寿险费率市场化和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政策。依法深入推进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系改革,探索纳税“雇员化”。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
(十九)大力推进业务创新。增强保险对新经济、新业态的培育作用。支持保险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及有关互联网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合作和业务创新。大力发展互联网保险,鼓励发展体育产业保险、会展责任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等新兴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推动地方消费结构升级。对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成效突出的政保合作项目和保险创新业务给予支持。
(二十)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健全完善保险服务标准和回访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销售误导、价格垄断和恶意竞争。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和理赔效率,建立便民惠民的快速理赔机制,切实解决理赔难问题,促进保险服务更加规范透明。
(二十一)不断完善市场体系。鼓励责任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等特色专业保险公司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扩大服务网络。对驻盐保险机构实行分类指导。支持保险经纪、代理、公估等专业中介机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风险定价、防灾减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专业化优势。切实规范银行、邮政(储)、车商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展,维护市场秩序。
八、加强市场规范,防范化解风险
(二十二)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深入扎实开展保险业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健全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依法惩治销售误导、拖赔惜赔等行为,进一步建立完善保险消费纠纷多元调解机制,扩大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范围,推动设立第三方保险纠纷调解中心,把保险行业纠纷调解机构纳入社会纠纷大调解共同谋划布局。加强公安、司法、工商、物价、金融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坚持依法行政。严厉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非法保险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三)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建立完善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应急和处置机制,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建立保险业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的长效机制。强化责任追究,防止风险积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二十四)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发挥社团组织自律、维权和服务作用,增强保险业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能力。建立完善高风险客户和代理人违规黑名单制度,充分发挥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强化多方监督。推进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切实维护好当地保险市场秩序。
九、加强基础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五)强化保险行业诚信建设。将“诚信保险”纳入“诚信盐城”建设,建立保险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保险机构、保险从业和保险消费者信用信息,与市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共享。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加强保险诚信文化建设,培育和规范保险信用服务。
(二十六)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保险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为保险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推进保险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把保险知识纳入各级行政学院的常规学习培训内容。鼓励中小学校和各类职校开设保险课程或开展保险知识讲座。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互联网等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节目专栏,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良好氛围。保险业要加强网站、刊物、微信、微博平台的建设与传播,增进与社会的互动,提升行业影响力。
(二十七)优化保险业发展法制环境。坚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保险业与公安部门的合作机制,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建立保险行业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平台,提高保险诉讼案件审理效率。推动保险诉讼案件公正快捷审理,节约司法资源,减轻诉讼负担。
(二十八)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优化调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和补贴比例,加大市、县两级财政对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使用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降低融资风险,支持发展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养老机构等公益性较强的责任保险,积极研究探索相关险种保费补贴或风险补偿政策。鼓励建立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资金,构建科技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积极争取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支持紫金保险、利安人寿等地方法人保险公司集团化、现代化和跨区域发展。建立完善保险业考评激励机制,实施年度综合考评,充分调动保险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保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完善市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制度,解决保险业相关问题。加强金融、财政、税务、卫生计生、环保、农业、气象、劳动保障、民政、法院、公安、消防、安监、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等部门在保险领域的沟通与配合,研究制定支持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巨灾保险、责任保险和农业保险等保险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市保险行业协会要不断提高引领行业发展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与水平,加强行业自律,分类指导,落实政策,推进保险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实现盐城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重点任务职责分工表.zip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9日